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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有什么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23:10
【收据权力】收据联络与非收据联络的联络
非收据联络是指哪些尽管与收据联络和收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根据收据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债务联络的总称。
收据联络与非收据联络的联络
收据联络与非收据联络存在着既相别离又相联络的两层联络。
1、收据联络与非收据联络相别离
收据联络虽以非收据联络为根底而建立,但一经建立,便与非收据联络相脱离,不受非收据联络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收据的流转所必需的。
2、收据联络与非收据联络的联络
收据联络与非收据联络之间的联络在收据原因联络中体现得最为显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联络:
(1)假如原因联络与收据联络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联络对立收据联络。例如,甲因向乙购货而交给本票于乙,今后甲乙间的生意合同免除,乙持票向甲恳求付款时,甲能够建议原因联络不存在而回绝付款。这种以原因联络对立收据联络的状况只能发生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不生效能。如在上例中,乙已将本票背书于丙,则甲不能以原因联络不存在而对立丙的收据权力。
(2)持票人获得收据如无对价或无适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力。例如,甲宣布收据给乙,丙窃得后将收据赠送给好心的丁,或以低于收据面额的价格(不适当对价)转让给丁。这样,丙为丁的前手,丙不能获得收据权力,丁也就不能获得收据权力。
(3)收据债务与原因债务并存时的行使次序
在收据联络与原因联络之间往往会呈现收据债务与原因债务并存的局势,例如当事人甲乙双方先有生意联络,甲为付出价金而宣布支票给卖主乙。此刻卖主享有两种债务:原因债务(价金恳求权)与收据债务(支票上的付款恳求权)。
这时应怎么行使权力/有三种计划可供债务人挑选:
①收据债务建立后,原因债务消除,债务人只能行使收据票债务。
②两种债务并存,债务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务当即消除。
③债务人应先行使收据权,如行使收据权无作用,能够再行使原因债务。
现在通行的作法是:当事人如清晰约好交给收据后原因债务消除的,依第一种方法;不然,应依第三种方法处理。
从实质上说,债务人行使的这种原因债务,便是收据法上的追索权,二者实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原因债务的行使是依民法规则进行,而追索权应依收据法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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