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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4:50

[摘要]鉴于合同免除权的特别特点,海上稳妥人的法定免除事由应只限于《海商法》的规则,包含被稳妥人违背奉告职责和被稳妥人违背确保两种景象;因为《海商法》在学习英王法有关奉告职责和确保准则的规则时未能协调好英国准则与国内立法准则的联系,其有关上述两种免除事由的规则仍存在与法定免除权性质相悖的内容,应当予以批改。
[关键词]免除事由;奉告职责;法定免除权
同其他合同当事人相同,海上稳妥人也相同依法享有在必定景象下单独免除合同的权力。虽然实践中,因为海上稳妥合同的射幸性,海上稳妥人更多寄希望于稳妥事端的不发生,而很少自动行使免除权,可是,免除权仍是稳妥人回绝承当稳妥职责时最常提起的抗辩事由,因而,对海上稳妥人法定免除事由的规模及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仍具有实践含义。
一、有关海上稳妥人法定免除事由的法令适用
合同免除的法定事由在《海商法》、《稳妥法》以及《合同法》中都有规则。对海上稳妥人而言,《海商法》的规则归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而在《海商法》规则的法定免除事由之外,海上稳妥人能否依据《稳妥法》或《合同法》免除合同,理论和实践中则存在着不同的见地。大都学者依据“特别法没有规则的,适用普通法”的准则建议在《海商法》未赋予免除权的景象下,《稳妥法》有关法定免除事由的规则也适用于海上稳妥人;更有学者以为,在被稳妥人不按期交给保费时,海上稳妥人还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款免除合同。但鉴于免除权所具有的特别特点,上述观念是值得商讨的。
就《合同法》而言,“合同信守是基本准则,合同免除是一种破例”,免除权是法令赋予当事人在合同难以正常履行时的救助手法,其建立与合同法鼓舞和保证买卖的意图是相悖的,因而应遭到严厉的约束,除非法令清晰赋予免除权,不然应推定法令对合同免除持一般制止的情绪。从这个含义上说,“法令对合同免除事由的规则既是对免除权的授与,也是对免除权的约束”。因而,对海上稳妥人而言,《海商法》有关法定免除事由的规则实质上是对稳妥人在其他景象下免除合同的约束,除非《海商法》清晰赋予稳妥人依据其他立法免除合同的权力,不然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准则,上述约束性规则即构成对适用《稳妥法》或《合同法》的阻却。而实际上,《海商法》不只未清晰颁发稳妥人适用其他法令免除合同的权力,并且在第227条对稳妥人的法定免除权做出了一般性约束,即除非合同还有约好,稳妥职责开端后,稳妥人不得免除合同。可见,《海商法》严厉约束稳妥人法定免除权的态度十分清晰,建议《稳妥法》及《合同法》的法定免除事由适用于海上稳妥人无疑与《海商法》的立法原意相悖。因而,有关海上稳妥人的法定免除事由只能适用《海商法》,不能适用《稳妥法》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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