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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3:51
合同担保的方法包含约好担保、法定担保、本担保和反担保、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当事人不得经过约好扫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实践选用何种反担保方法,取决于债款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好。
合同担保的方法有哪些
一、约好担保
约好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以合同的方法建立并发生效能的担保方法。约好担保,除法令对其建立要件和内容还有规则外,彻底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建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典当、质押、确保、所有权保存等均归于约好担保方法。
二、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按照法令的规则而直接建立并发生效能的担保方法。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景象:一是当事人不得经过约好扫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典当权等担保方法;二是当事人可经过约好扫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法。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依据担保建立的意图不同,合同的担保能够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1.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确保主债款的完成而建立的担保。本担保只需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别含义,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则:"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提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则:"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的,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则"。可见,我国现行担保法令现已认可了反担保,只需当事人建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2.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建立的担保。在商业交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交易项目中,因为危险大,担保职责也大,即担保人承当产业职责的或许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实行就更没有确保。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交换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免除或许承当担保职责的后顾之虑,而以该担保职责为担保目标建立担保是最为抱负的方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建立的担保,便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法,不能以为《担保法》规则的五种担保方法均可作反担保方法。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方法是确保、典当权,然后是质权。至于实践选用何种反担保方法,取决于债款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好。
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依据法令上规则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法能够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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