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父母离世夫妻俩争房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1:58
死者生前立遗言将自己的房产悉数留给爸爸妈妈;法院:房产一半归于爸爸妈妈一半归于妻子。
海口男人蒙某某在逝世前立下遗言,称将自己的遗产由爸爸妈妈蒙某崇、林某珍承继,妻子李某荣不享有承继权。蒙某某逝世后,其爸爸妈妈将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蒙某某名下的房产悉数判令归爸爸妈妈一切,其妻子李某荣不享有承继权。海口龙华区法院近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定。
蒙某崇、林某珍诉称,两人系蒙某某的爸爸妈妈,李某荣系蒙某某的妻子。蒙某某因病逝世,于2012年10月19日刊出户口。生前蒙某某与王某生等31人一起具有海口中山路某房产。因李某荣在蒙某某病重时已与蒙某某分家5年多,且从未去医院看望过蒙某某。蒙某某在临终前立下遗言,归于蒙某某的遗产由父亲、母亲承继,李某荣不享有承继权。蒙某某逝世后,蒙某某的爸爸妈妈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蒙某某坐落海口中山路某房产悉数由他们承继,李某荣不享有承继权。
李某荣辩称,涉案的房产归于她和蒙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不是蒙某某的个人产业。蒙某崇、林某珍所称的分家五年、爱情欠好不事实。两人所诉称的遗言,她以为是无效遗言,由于遗言侵犯了她的权益,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以为,蒙某某享有坐落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31的比例,虽该房产比例登记在蒙某某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蒙某某和李某荣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两边亦没有其他约好,故上述房产比例归于其夫妻一起产业。蒙某某依法享有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的权力,即其对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62的比例享有处置权。因而,蒙某某在遗言中对其名下的涉案产业有处置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处置有用,超出部分无效。蒙某某在遗言中写明其个人产业悉数由爸爸妈妈承继,故两原告对坐落海口中山路某房产一起享有1/62的比例,蒙某某名下的别的1/62的比例归于李某荣的产业。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定如下:登记在蒙某某名下坐落海口中山路某房产1/31比例归原告蒙某崇、林某珍和李某荣共有;其间蒙某崇、林某珍一起享有1/62的比例,被告李某荣享有1/62的比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