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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自首认定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1:15
发作交通事故在现场等候,是否确定为自首?
自首应满意“主动投案”以及“照实供述罪过”的条件。在交通肇事违法案件中,肇过后在现场等候只需满意自首的要件就能够确定为自首。下面小编为我们剖析一下交通肇过后在现场等候是否确定为自首:
首要,《定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作出的。《解说》对构成“主动投案”规则了7种景象,《定见》在《解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四种构成“主动投案”的景象,而且鉴于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呈现新的景象,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即“5、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其次,《定见》对交通肇事案应确定为“自首”的景象作了两种特别规则:一是交通肇过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应确定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责任,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二是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上述第一种景象是《定见》对交通肇事案应确定为自首所作出的特别规则。第二种景象是针对交通肇事逃逸后确定自首而作出的特别规则,意图在于鼓舞违法嫌疑人逃逸后主动投案,对这种情况下的违法嫌疑人,只需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也应确定为自首,仅仅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量刑,但对确定其自首并不发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交通肇事案中的违法嫌疑人,在交通事故发作后,假如施行了“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就应当确定为“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当确定为自首。假如没有施行上述行为,或许短少上述行为之一的,但又契合《解说》和《定见》中规则的其他应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的,也应确定其“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亦应确定为自首。即:交通肇事案除了适用特别规则为自首的景象外,也还应与其他违法案件相同平等适用其他关于“主动投案”的一般景象。
最终,“主动投案”的本质是违法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它不受违法类型及量刑程度的约束,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就构成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则,并未对建立自首的违法(包含过失违法)予以任何约束,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则的一切违法均未被扫除在能够建立自首的违法之外,所以行为人在施行过失违法之后,只需其行为契合自首建立的条件的,就应确定为自首。因而,在交通肇过后,肇事者在现场等候处理,只需其满意自首建立的条件,就能够确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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