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7: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辅导性事例的告诉
法[2012]172号2012.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造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论抉择,现将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诉江苏省姑苏市盐务处理局盐业行政处置案等四个事例(辅导事例5-8号),作为第二批辅导性事例发布,供在审判相似案子时参照。
辅导事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诉江苏省姑苏市盐务处理局盐业行政处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论经过)
关键词行政 行政答应 行政处置 规章参照 盐业处理
裁判关键
1.盐业处理的法令、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答应,地方性法规或许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答应。
2.盐业处理的法令、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运营盐的批发事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置,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置。
-
3.地方政府规章违背法令规则设定答应、处置的,人民法院内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第十五条榜首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榜首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根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姑苏市盐务处理局(简称姑苏盐务局)依据《江苏省〈盐业处理条例〉施行办法》(简称《江苏盐业施行办法》)的规则,确定鲁潍公司未经同意购买、运送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置,其详细行政行为法令主体过错、适用法令过错。姑苏盐务局无权处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法令权。依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善工业盐供销和价格处理办法的告诉》等规则,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准则,工业盐也不归于国家约束生意的物品。《江苏盐业施行办法》的相关规则与上述规则精力不符,不只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制止在商场经济活动中施行区域封闭的规则》,并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简称《行政答应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简称《行政处置法》)的规则,归于违背上位法设定行政答应和处置,故恳求法院判定撤消姑苏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置抉择。
被告姑苏盐务局辩称:依据国务院《盐业处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施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则,姑苏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置的相应职权。《江苏盐业施行办法》是依据《盐业处理条例》的授权拟定的,归于法规授权拟定,全体合法有用。姑苏盐务局依据《江苏盐业施行办法》建立准运证准则的规则作出行政处置并无不当。《行政答应法》、《行政处置法》均在《江苏盐业施行办法》之后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江苏盐业施行办法》依然应当适用。鲁潍公司未经省盐业公司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违背了《盐业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则,姑苏盐务局作出的处置抉择,确定现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标准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恳求法院驳回鲁潍公司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姑苏盐务局以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送时,应当依照《江苏盐业施行办法》的规则处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处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姑苏盐务局经听证、团体评论后以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背了《盐业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盐业施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则,并依据《江苏盐业施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置抉择书,抉择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置款1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抉择,于2月27日向姑苏市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姑苏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抉择书,保持了姑苏盐务局作出的处置抉择。
裁判成果
江苏省姑苏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定书,判定撤消姑苏盐务局(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置抉择书。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姑苏盐务局系姑苏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盐业处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施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则,有权对姑苏市范围内包含工业盐在内的盐业运营活动进行行政处理,具有合法法令主体资格。
姑苏盐务局对盐业违法案子进行查办时,应适用合法有用的法令标准。《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则,法令的效能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能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姑苏盐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触及行政答应、行政处置,应依照《行政答应法》、《行政处置法》的规则施行。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令的规则仅适用于法令收效今后的事情和行为,关于法令收效曾经的事情和行为不适用。《行政答应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则,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答应的规则,拟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则予以整理;不契合本法规则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止实行。《行政处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则,本法发布前拟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置的规则与本法不契合的,应当自本法发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则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结束。因而,姑苏盐务局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据《行政答应法》第十五条榜首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则,在现已拟定法令、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令、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答应事项范围内对施行该行政答应作出详细规则,不能设定新的行政答应。法令及《盐业处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答应,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准则。依据《行政处置法》第十三条的规则,在现已拟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内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置的行为、品种和起伏内作出详细规则,《盐业处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运营盐的批发事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置,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依据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姑苏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置时,尽管适用了《江苏盐业施行办法》,可是未遵从《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令效能等级的规则,未依照《行政答应法》和《行政处置法》的相关规则,归于适用法令过错,依法应予撤消。
辅导事例6号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处理局行政处置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 行政处置 没收较大数额产业 听证程序
裁判关键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产业的行政处置抉择时,未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或许未依法举办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定该行政处置违背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第四十二条
根本案情
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称:被告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处理局(简称金堂工商局)行政处置行为违法,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置抉择书》,返还电脑主机33台。
被告金堂工商局辩称:原告违法运营行为应当遭到行政处置,对其进行行政处置的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沛、程序合法、处置恰当;所拘留的电脑主机是32台而非33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金堂县图书馆与原告何伯琼之夫黄泽富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两边洽谈,由黄泽富出资金和场所,每年向金堂县图书馆缴处理费2400元。2004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ADSL84992722(期限到2005年6月30日),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4月中旬,金堂县文体广电局商场科以整理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经金堂县图书馆与黄泽富洽谈,金堂县图书馆于5月中旬交还黄泽富2400元处理费,摘除了“金堂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的牌子。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原告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查看时发现,金堂试验中学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原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运营答应证》和运营执照。金堂工商局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私行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或许私行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或许由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消,查封其从事违法运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运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则,以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拘留资产告诉书》抉择拘留原告的32台电脑主机。何伯琼对该扣押行为及扣押电脑主机数量有贰言遂诉至法院,以为实践扣押了其33台电脑主机,并恳求撤消该《拘留资产告诉书》。2005年10月8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堂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定书》,保持了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拘留资产告诉书》,但一起承认金堂工商局扣押了何伯琼33台电脑主机。同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背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则作出了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置抉择书》,抉择“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拘留的从事违法运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裁判成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金堂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定:一、撤消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置抉择书》;二、金堂工商局在判定收效之日起30日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三、金堂工商局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5日内实行超期拘留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的电脑主机33台所应实行的法定责任。宣判后,金堂工商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相同的现实作出(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定,撤消一审行政判定第三项,对其他判项予以保持。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第四十二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答应证或许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置抉择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尽管该条规则没有清晰罗列“没收产业”,可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罗列,应当包含与明文罗列的“责令停产歇业、撤消答应证或许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相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发作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置。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充沛行使陈说权和申辩权,保证行政处置抉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产业的行政处置,也应当依据行政处置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适用听证程序。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产业标准,应对比《四川省行政处置听证程序暂行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运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运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则。因而,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置抉择,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产业,对黄泽富等三人的利益发作严峻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置前应当奉告被处置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置抉择前只依照行政处置一般程序奉告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说、申辩的权力,而没有奉告听证权力,违背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消。
辅导事例7号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 抗诉 恳求撤诉 完结查看
裁判关键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查看发现案子胶葛现已处理,当事人恳求撤诉,且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完结查看的裁决;假如已裁决再审,应当依法作出完结再审诉讼的裁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十条榜首款第(十一)项
根本案情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隆公司)因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阁公司)、张继增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恳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到宽和且已实行结束,提交了撤回再审恳求书。最高人民法院经查看,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决允许其撤回再审恳求。
申述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恳求再审的一起,也向检察院恳求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抉择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挂号,同月11日移交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查看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恳求再审,其胶葛已处理,且恳求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恳求再审的理由根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交流并主张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络,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到宽和且已实行结束,胶葛现已处理,并于同年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恳求书。
-
裁判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决书,裁决本案完结查看。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子,或许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恳求或依据职权裁决再审的案子,假如再审期间当事人达到宽和并实行结束,或许撤回申述,且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证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力的自在处置权,完成诉讼法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共同,促进社会调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完结再审诉讼。
本案中,申述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定,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恳求再审的一起,也向检察机关恳求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到宽和,华隆公司向本院恳求撤诉。因为当事人有权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自在处置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力,其撤诉恳求意思表明实在,已裁决允许其撤回再审恳求,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胶葛已得到处理,且本案并不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根底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决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决本案完结查看。
辅导事例8号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闭幕胶葛案
关键词民事 公司闭幕 运营处理严峻困难 公司僵局
裁判关键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将“公司运营处理发作严峻困难”作为股东提起闭幕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别“公司运营处理是否发作严峻困难”,应从公司安排机构的运转情况进行归纳剖析。公司虽处于盈余情况,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时间失灵,内部处理有严峻妨碍,已堕入僵局情况,能够确定为公司运营处理发作严峻困难。关于契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说规则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判定公司闭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
根本案情
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运营处理发作严峻困难,堕入公司僵局且无法经过其他办法处理,其权益遭受严峻危害,恳求闭幕凯莱公司。
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部属分公司运营情况杰出,不契合公司闭幕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对立有其他处理途径,不该经过司法程序强制闭幕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司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清晰规则:股东会的抉择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但对公司添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兼并、闭幕、改动公司方法、修正公司章程作出抉择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对立逐步闪现。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告诉举行股东会,因为戴小明以为林方清没有招集会议的权力,会议未能举行。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托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遭到严峻危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则的程序表决并经过了闭幕凯莱公司的抉择,要求戴小明供给凯莱公司的财政账册等材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小明回函称,林方清作出的股东会抉择没有合法依据,戴小明不同意闭幕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政材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方清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小明供给公司财政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闭幕公司。
江苏常熟服装城处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凯莱公司现在运营尚正常,且乐意安排林方清和戴小明进行调停。
另查明,凯莱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力:(1)查看公司财政;(2)对实行董事、司理实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司理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司理予以纠正;(4)提议举行暂时股东会。从2006年6月1日至今,凯莱公司未举行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停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安排两边进行调停,但均未成功。
裁判成果
江苏省姑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定,驳回林方清的诉讼恳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定,撤消一审判定,依法改判闭幕凯莱公司。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首要,凯莱公司的运营处理已发作严峻困难。依据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简称《公司法解说(二)》)榜首条的规则,判别公司的运营处理是否呈现严峻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实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转现状进行归纳剖析。“公司运营处理发作严峻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处理方面存有严峻内部妨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运营处理进行抉择计划等,不该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少、严峻亏本等运营性困难。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则“股东会的抉择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且各方当事人共同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含本数。因而,只需两名股东的定见存有不合、互不合作,就无法构成有用表决,明显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公司已继续4年未举行股东会,无法构成有用股东会抉择,也就无法经过股东会抉择的方法处理公司,股东会机制现已失灵。实行董事戴小明作为互有对立的两名股东之一,其处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遵循股东会的抉择。林方清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效果。因为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转、无法对公司的运营作出抉择计划,即便没有处于亏本情况,也不能改动该公司的运营处理已发作严峻困难的现实。
其次,因为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时间处于无法行使的情况,其出资凯莱公司的意图无法完成,利益遭到严峻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经过其他途径长时间无法处理。《公司法解说(二)》第五条清晰规则了“当事人不能洽谈共同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定”。本案中,林方清在提起公司闭幕诉讼之前,现已过其他途径企图化解与戴小明之间的对立,服装城管委会也曾安排两边当事人调停,但两边仍不能达到共同定见。两审法院也根据慎用司法手法强制闭幕公司的考虑,活跃进行调停,但均未成功。
此外,林方清持有凯莱公司50%的股份,也契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闭幕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
综上所述,凯莱公司已契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说(二)》所规则的股东提起闭幕公司之诉的条件。二审法院从充沛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标准公司管理结构,促进商场经济健康有序开展的视点动身,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