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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6:43

原告张怀恩诉被告我国稳妥公司昌都分公司稳妥合同纠纷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昌民初字第01号
原告张怀恩,男,汉族,一九四五年出世,四川省崇州人,大专文化,系天骄大酒楼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昌都县四川桥澜琼汽配门市部。
托付代理人尹晓华,系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昌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燕,男,汉族,系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昌都分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加永平措,男,藏族,系我国人民稳妥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事务办理处处长。
托付代理人央金,女,系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稳妥合同纠纷。
原告的诉讼请求:1、补偿稳妥金额现金1607170.00元;2、补偿从2000年3月28日回绝付出稳妥金额给原告形成的丢失(即①使原告没有能及时使用补偿的稳妥金额重组或重建商业企业而形成的运营赢利丢失,每月按60000.00元纯利核算,一直到付清稳妥金额的时刻停止;②因为不及时赔付,使原告无钱付出各受损户而引起的受损户对原告的羁绊、要挟、谩骂,形成的精力危害补偿20万元;③因为回绝付出引起的原告不得不从澜琼汽配门市部抽调资金用于对死者家属的日子开销及受损户的补偿,所形成的澜琼汽配门市部的直接丢失,每月以2.5万元纯利核算,直到付清稳妥金额停止);3、诉讼费用由稳妥公司承当。
被告的辩论理由:1、原告投保时,只向稳妥公司供给了一份天骄大酒楼建筑及装饰用款录清单,该清单上只列有所购的资料、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单价和价值,但其时未供给证明该清单上所列种类及价值的任何财政凭据,在稳妥事端发作后被稳妥人要求补偿时,稳妥公司根据《稳妥法》之规则,要求投保人供给证明稳妥价值的有关凭据,投保人却无法供给,故无根据证明稳妥产业的稳妥价值,鉴于保单上的价值与了解的实践价值相差甚远,稳妥公司托付了成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就投保标的物天骄大酒楼所列清单上的种类及设备进行价值评价判定,经评价判定结论为实践价值882570元,减去文娱设备及装饰的折旧后实践价值为72万多元,根据《稳妥法》的规则,产业稳妥是以补偿实践丢失为准则,故应只赔实践丢失;2、火灾稳妥事端发作的原因,职责问题涉及到被稳妥人的运营办理者及其儿子张湃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到2000年11月份才下刑事终审判决,而事端发作的原因、职责直接涉及到被稳妥人的丢失应由职责人员先行补偿的问题,稳妥公司也从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明拒赔,也未曾向被稳妥人宣布回绝补偿或许回绝给付稳妥金通知书。因为被稳妥人与稳妥公司发作稳妥价值的贰言故两边未达成协议,因而也无从谈及“未及时实行”及补偿被稳妥人因而所受的丢失。被稳妥人以运营纯赢利丢失即每月按60000元核算,要求补偿10个即60万元的诉讼建议是不成立的,故理应不承当补偿职责,根据被稳妥人的《纳税户基本情况》证明:天骄大酒楼月纯赢利为7550元,不存在每月6万元的纯赢利。故被稳妥人要求补偿丢失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稳妥法》的法定条件,并且要求补偿的丢失严峻失实、虚伪,故不该遭到法令的支撑和维护。关于精力丢失补偿20万元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及《稳妥法》中均无精力危害补偿的规则及根据,故不该遭到法令维护。关于被稳妥人申述汽配门市丢失25万元的补偿问题,因为火灾事端的发作及形成别人危害成果的职责方为被稳妥人本身,因而对其行为所形成的丢失理应由其补偿,因付出补偿而形成其运营周转缺少资金,乃至无法运营所形成的可得利益丢失也应自行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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