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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0:52

状况:失效发布日期:2000-01-19收效日期:2000-01-01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15号为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范化办理,保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总局拟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理试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履行,并于上半年施行到位(还有规则者在外)。鉴于此项工作在试行初期工作量较大,而农业银行的县级以下组织所展开的事务具有笔数多、额度小的特色,因而对农业银行体系可采纳分步施行到位的方法,即2000年上半年施行到农业银行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分支组织,下半年施行到农业银行县级以下组织。农村信用社是否试行本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依据本地区状况决议。各地在贯彻落实本方法时,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定见,并别离于2000年6月、10月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的贯彻落实状况、存在问题、改善定见报总局(流转税办理司),总局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状况进行查核,详细查核方法另行拟定。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理试行方法》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理试行方法第一条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5〕79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核算营业额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6〕50号)等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相关法规:第二条本方法适用规模本方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交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本方法所称金融保险业交税人是指:(一)银行(包含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二)信用合作社。(三)证券公司。(四)证券交易所。(五)金融租借公司、证券基金办理公司、财政公司、信托出资公司、证券出资基金。(六)保险公司。(七)其他经我国人民银行、我国证监会、我国保监会同意建立且运营金融保险事务的组织等。二、本方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一)受托发放借款的金融组织。(二)向营销员(非雇员)付出佣钱的保险公司。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规模一、借款事务借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别人运用(包含以贴现、押汇方法)的事务。以货币资金出资但收取固定赢利或保底赢利的行为,也归于这儿所称的借款事务。按资金来源不同,借款分为外汇转贷事务和一般借款事务两种:(一)外汇转贷事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经过部属分支组织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运用的,也归于外汇转贷事务。(二)一般借款事务,指在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借款。二、融资租借融资租借(也称金融租借),是指经我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能够从事融资租借的单位,展开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搬运特色的设备租借事务。三、金融商业转让金融产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品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含:(一)股票转让(二)债券转让(三)外汇转让(四)其他金融产品转让四、金融生意事务和其他金融事务(金融界一般称为中间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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