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己救人”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7:59
【案情】2005年8月,李某因父亲患尿毒症,无力付出很多的医疗费用,无法只好以“男方付出3万元医疗费”为条件嫁给了素昧生平的张某。婚后,因张某性情孤僻、浮躁,动辄以李某系其用钱买来的为由殴伤李某。2009年10月,李某以最初成婚违背自己的志愿,违背婚姻自愿准则为由申述,要求承认与张某的婚姻无效。【不合】“典己救人”婚姻是否有用?对此存有三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典己救人”婚姻违背成婚自愿准则,也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当属无效婚姻。第二种定见以为,婚姻是否有用当由法令规则,只需成婚两边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便属有用婚姻。“典己救人”婚姻尽管违背成婚自愿准则、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但不归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假如“典己救人”婚姻的两边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该婚姻就是有用婚姻。第三种定见以为,“典己救人”婚姻当事人往往由于某一客观原因所迫而与别人成婚,如本案李某由于父亲看病而嫁给张某,存在“钳制”的要素,属可吊销婚姻。【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一、无效婚姻的界定和相关法令规则。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背了法令规则的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令效能的婚姻。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意图的结合,只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令效能。反之,则是违法的,无效的婚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则,恳求法院承认婚姻无效的法令依据是《婚姻法》第十条。阐明经过恳求法院承认无效婚姻的规模仅限《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四种景象。即重婚的;近亲成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尽管我国《婚姻法》第五条也有规则:“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但在此“男女两边彻底自愿”并不是承认“婚姻效能”的法定条件。当一方不自愿并且遭到钳制时,受钳制的一方能够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但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典己救人”婚姻的性质。“典己救人”是指未婚女为交换金钱救治家人而许诺嫁与别人的行为。从“典己救人”的性质与特色来看,尽管男女两边形式上自愿成婚,但其本质是以婚姻作为生意买卖之标的。女方往往迫于家人病重而又苦于无钱看病的情况下,自买其身,在自己的婚姻前附加一个别人须赠与必定金钱的前提条件,其意图是为亲人看病,而非成婚,成婚仅仅女方为筹措金钱的手法。男方则出于花钱买媳妇之意图而赠与女方金钱。“典己救人”建立的婚姻是一种“我给你钱,你给我人”的生意婚姻,这与我国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相悖。三、“典己救人”婚姻的法令适用。尽管“典己救人”婚姻违背“成婚自愿”准则,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但笔者以为,在判别该婚姻是否有用的问题上,应当遵照“婚姻无效的法定准则”,不宜承认“典己救人”婚姻为无效婚姻。理由是:1、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和《婚姻法司法解说(一)》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则,经过法院承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仅限《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四种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