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8:50上诉人杨友明因与被上诉人何家磊产品质量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07)邛崃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9日,原告在被告运营的邛崃市金泉预制板构件厂购买12张预应力空心板,每张价格为60元。在装置该板的过程中,一张板子左端开裂。原、被告两边托付成都市邛崃质量技能检测所对该12张板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所抽检其间两张,定论为该板承载力合格。但未能对发作开裂的预制板作出检测和判定。庭审中,原告、被告均未能向原审法院举出相关部分关于该板开裂原因的判定陈说,原告亦未向原审法院举出其丢失的相关根据。
原审判定以为,产品质量危害补偿胶葛,原告建议补偿应该有危害成果作为条件。原告对自己建议的5 000元未供给根据证明,该丢失法院不予认定,要求被告补偿无现实根据。被告赞同回收断板并对原告进行恰当补偿,原审法院予以照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和“没有根据或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的规则,判定:一、被告何家磊在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杨友明1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本案案子受理费50元,由原告担负。
原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定采信了如下根据:送货单、查验托付单、查验陈说及两边共同的陈说。
宣判后,原审原告杨友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定过错适用根据分配原则,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是过错的。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了相关丢失的根据,原审判定以为上诉人未对自己建议的5 000元供给根据证明是过错的。故恳求吊销原审判定,支撑上诉人的诉讼恳求。
被上诉人成华房产公司答辩称:原判正确,恳求保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现实与一审共同。上诉人在超越一审举证期限后添加诉讼恳求,要求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为杜树全、蒋军、汪正奇、王国贵、杨继洪垫支的医疗费、住院日子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养分费和残疾补偿金等约45 000元。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缴该部分诉讼恳求的诉讼费。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解说其诉讼恳求5 000元由四个修房工人143天的误工费和购买预制板的价款组成。上述现实,有上诉人的《添加诉讼恳求申请书》、原审法院的《奉告笔录》和《庭审笔录》等根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