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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扣车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1:54
在假贷实务中告贷人向银行告贷的银行一般会要求债款人供给担保,供给担保的意图是完成债款。假如债款人供给不了担保的,能够向民间的担保公司求助,让担保公司向银行供给担保,那么担保公司扣车合法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底子案情
原告张xx与被告xx担保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签定《个人轿车告贷担保合同》,约好被告为原告供给担保事宜。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无端将原告一切的车牌为川a168x3凯越小轿车扣押,至今不还。虽经原告屡次与之交涉,但被告拒不返还,给原告构成极大的经济丢失。故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依法申述,恳求判令被告当即偿还原告一切的车牌为川a168x3凯越小轿车;补偿原告经济丢失2万元。
二、律师剖析:
(一)、 被告无权扣押原告车辆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的规则,确保人只需在承当了担保职责后,才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在本案中, 银行的还款记载显现原告还款正常,被告并没有替代原告向银行承当担保职责,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债款债款的状况下,被告将原告轿车不合法扣押至今,原告至今不知道被告扣押轿车的缘由,没有得到被告任何告诉,也没有实行任何的交给手续,被告的扣押原告轿车的行为没有任何的根据,被告无权扣押原告车辆。
从2010年3月25日被告对原告一切的轿车的一种不合法强行的扣押行为,换句换说,被告扣押原告轿车并未得到原告的赞同,原被告之间并未就被告扣押车辆达到共同的意思行为,被告的扣押轿车行为是对原告一切的产业的一种不合法侵吞,被告应对此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二)即便依照合同,被告也无权扣押原告车辆。
被告在<反诉状>及<改变诉讼恳求请求书>别离宣称是根据<担保合同>中第六条第4.b及第六条4、d条对原告车辆行使的“代管”权力,并要求原告承当违约职责.但细心查阅<担保合同>相关条文,咱们能够发现,即便依照合同被告也无权对原告车辆予以扣押。
1、<担保合同>中第六条甲方权力4、d“乙方发作接连三次以上或许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未准时足额实行还款职责行为,乙方底子违约,甲方有权单独面直接宣告间断担保,要求乙方当即偿还悉数告贷,一起乙方须承当本合同载明的总购车款的20%的补偿金和本担保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一起,甲方有权自行或许托付专业组织或有权部门对该典当担保车辆进行收管并如前所述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公证费、诉讼费、非诉查询费、实行费、代理费、停车费及完成债款的费用)均由乙方承当;本款违约条款和补偿条款一起适用,补偿金不足以补偿乙方给甲方所构成的丢失时,甲方有权要求添加”的原告车辆实行的“代管”权力及要求原告补偿丢失,但本条适用的条件是“乙方发作接连三次以上或许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未准时足额实行还款职责行为,”依照该条的约好,只需原告接连三个月也便是原告至少接连90天,不实行还款职责方才干确定原告底子违约,然后运用本条,而被告虽然在<改变诉讼恳求请求书>中宣称”截止2009年12月31日被诉反人现已接连逾期4次未按合同约好准时/足额付出月供款”,但其出示的根据无法证明原告有上述违约行为,本条不适用于原告.
2、被告单独面向原告宣告间断担保是适用本条款的条件
适用<担保合同>中第六条4、d,有个条件,便是被告有必要单独面向原告宣告间断担保,并要求原告当即偿还悉数告贷后,才有权一起要求原告承当其他方面的违约职责,并一起对该担保典当车辆进行处置.但本案中原告时至今日还没有没有收到过被告任何方面的告诉,也没有接到被告提出的任何要求,被告无权根据本条扣押原告轿车.
3、合同约好只需原告还清全额偿清告贷及其他费用被告就应当无条件还车
《担保合同》第六条4、b中表述为“有权要求乙方将本次货款所购轿车交予甲方收管,直至乙方全额偿清告贷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添加足额不动产典当或许足额存单质押”,也便是说,即便被告是依照担保合同扣车,但只需原告偿清银行的告贷及相关费用后,被告就应当无条件返还原告车辆,而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现已向银行偿还了悉数告贷及费用,被告从此刻起就应无条件返还被扣车辆.而被告却持续将原告车辆扣押至今.
上述剖析能够看出,即便依照被告供给的格局合同,被告均无权对原告的车辆予以扣押.
(三)、原被告之间合同权力职责显失公正
1、在存在物的担保的状况下,被告承当的确保职责微乎其微.
关于银行的7.1万元的告贷,原告供给了价值为10万元的车辆进行典当,被告也供给了确保.依照<物权法>榜首百七十六条的规则, 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担保公司确保的状况下,担保公司承当的担保职责就仅仅对原告供给的典当担保物——车价值不足以补偿银行债款的部分承当弥补担保职责。
依照原告与保险公司的约好,银行是典当车辆的榜首受益人。即便原告发作严重交通事故,银行也能够从保险公司取得充沛的补偿.
从上述剖析能够看出,在原告现已供给价值超出告贷金额的典当物后, 被告承当的担保职责微乎其微.被告在银行/原告之间起到的效果更多的是一种居间合同联系,仅仅起到了协助原告从银行获取告贷的中心介绍的服务,被告无权向原告收取高额的担保费及违约金.更无权将原告一切的车辆扣押至今.
2、被告供给的格局条款革除了其应当承当的担保职责、加剧原告的职责,该条款无效。
原被告之间的根底法令联系是担保合同联系, 原告向被告付出担保费用所购买的合同对价是:在原告所购买的价值10余万元车辆---典当物不足以偿还7.1万元银行告贷的时, 被告替代原告向银行承当弥补补偿职责.原本被告承当的此项弥补补偿职责就极端有限甚至于底子不会发作,但被告都还在合同中约好,只需原告要有“乙方发作接连三次以上或许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未准时足额实行还款职责行为,”的状况,被告就有权单独面直接宣告间断担保,要求原告当即偿还悉数告贷,一起要求原告承当总购车款的20%的补偿金及担保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并有权自行或许托付专业组织或有权部门对该典当担保车辆进行收管并如前所述进行处置。该格局条款事实上便是约好假如乙方发作接连三次以上或许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未准时足额实行还款职责行为,”的行为,上述格局条款赋予了被告没有承当担保职责,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债款债款的状况下,被告就有权单独面间断担保合同,要求原告提早还款,扣押原告的车辆,要求原告承当违约职责. 即革除了被告替代原告向银行承当的弥补补偿职责,并且扫除了原告能够在银行告贷合同答应范围内拖延还款的底子权力,加剧了原告的职责,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局条款的无效】格局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则景象的,或许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业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的第71页关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无效的释义是这样说的“假如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则与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则的景象相同,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便当事人赞同,也不使其发作效能。这一格局条款革除了被告应当承当的担保职责、加剧原告的职责,该条款无效。
3、被告未实行必要的提示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第六条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对格局条款中革除或许约束其职责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选用足以引起对方留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依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局条款予以阐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契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纳合理的方法”。
供给格局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阐明职责承当举证职责。
第九条: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榜首款关于提示和阐明职责的规则,导致对方没有留意革除或许约束其职责的条款,对方当事人请求吊销该格局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毫无疑问,被告供给的《担保合同》是属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则的“格局条款”,被告应当依照上述规则,对“革除或许约束其职责的内容”,应当采纳合理的方法提示原告留意. 从本案看,被告并未实行上述职责, 被告直接要求原告在担保合同的最终一页“乙方”处签名,因为被告的误导,原告疏忽了对担保合同的检查,在未看书面担保合同的状况下即草率签字,致使自己承当了不公正的合同职责.因而,原告有权要求对上述条款请求吊销.
4、<担保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超越构成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确定为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过火高于构成的丢失”。
被告供给的格局合同<担保合同>第六条4、c”乙方须在第三次还款日后十日内清偿银行一切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一起乙方因本违约行为向甲方付出本合同担保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及d“乙方须承当本合同载明的总购车款的20%的补偿金和本担保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被告在没有承当任何担保职责的状况下,没有任何丢失的状况下,原告已将银行的告贷还清的状况下,仍要求原告承当上述职责,违约金约好显着过高.
5、原被告之间权力职责在显失公正,应当予以吊销.
从本案上述剖析能够看出,一方面, 被告仅仅承当原告供给的物的确保——车典当价值不足以补偿银行债款的部分承当弥补的担保职责,而要求原告承当告贷总额的30%或许50%的违约职责, 被告以较少的价值取得较大的利益,承当很少的职责而取得更多的权力,原告则承当更多的职责而享用很少的权力或许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严重丢失. 原被告之间的权力职责显失公正。
综上,被告供给的<担保合同>的格局条款革除了被告应当承当的担保职责、加剧原告的职责,显失公正,应予吊销.
(三)、原告现已偿还了银行告贷,被告仍扣车不还。
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将原告轿车予以扣押后,引起原告警惕,原告以为被告是在运用合同设置圈套,原告已于2010年5月28日将现已将悉数告贷偿还并承当了银行的相关费用。原告以为即便依照担保合同“直至乙方全额偿清告贷及其他费用或添加足额不动产典当或足额存单质押”的约好,原告还清银行告贷及相关费用后,被告应当无条件将所扣车辆偿还,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扣押原告车辆不还。
(四)、被告应补偿原告丢失。
原告购买车辆的意图是为了消费,因为被告违法扣车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用车,被逼以市场价向别人租借轿车运用,关于原告在车辆被扣期间租车所开销的费用,被告应当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另一方面,因为被告违法合同职责,对原告的车辆予以扣押,原告被逼将银行告贷提早偿还,被告应当无条件向原告交还担保费4000元及确保金1000元.
综上, 被告扣押原告车辆没有任何根据,原被告之间合同显失公正, 原告现已偿还了银行告贷,被告仍扣车不还,给原告构成丢失,被告应当悉数承当。
三、法院观念
法院以为,xx担保公司与原告张xx所签定的《个人轿车告贷担保合同》中,张xx与xx担保公司之间并不互负职责,即张xx即便违反交通银行之间的告贷合同约好,必然导致xx担保公司对交通银行承当确保职责,但因交通银行、担保公司、张xx三方构成三个独立的合同联系,xx担保公司在此种景象下并无权力对张xx行使不安抗辩权,即无权力建议间断实行确保合同,或要求张xx供给担保。虽《个人轿车告贷担保合同》约好了“如乙方发作本合同第六条榜首款第3项及第4项所载明的金钱之景象的,甲方要求收管及处置车辆,乙方应合作甲方交出车辆,处理移送手续”,但根据张xx对涉案车辆享有一切权,该一切权所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应建立在两边具有债款债款联系且经有权机关经合法程序进行搬运,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违反当事人志愿侵略一切权益。易言之,即便张xx对xx担保公司负有违约职责,在张xx回绝交给车辆时,xx担保公司仍应根据司法程序要求张xx交给或许处置车辆,而无权力违反张xx志愿扣押该车辆.故xx担保公司扣押轿车行为明显违反法令规则,应当向张xx返还.此外,因担保公司违法扣押张xx车辆,必然构成张xx交通丢失,但张xx建议丢失高于一般交通丢失,本院酌情30元/天,从2010年3月25日起核算至本判定生效日止.
四、处理结果
法院判定:1、xx担保公司还车;2、xx担保公司依照30元/天向张xx补偿扣车期间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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