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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管理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3:02
    租借人的办理责任包含:
    (1)担任查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育龄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对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口须查验《上海市疟疾、血吸虫病、丝虫病检疫证》,随带儿童的,须查验儿童《儿童预防接种证》。不得向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供给出产运营场所及其他运营条件。
    (2)按规则照实填写《私房租借挂号簿》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办理办公室、居(村)委暂(寄)住人口挂号站送交查验。
    (3)催促、带领承租人于3天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办理办公室、居(村)委暂(寄)住人口挂号站申报暂(寄)住挂号。承租人脱离时,申报刊出。
    (4)担任对承租人进行法制宣传,催促承租人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陈述,不得隐秘、知情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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