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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6:12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那么台湾盈利工作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中国台湾对盈利工作的盈利征收的所得税,性质相似一些国家的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但其纳税人除公司法人外,还包含独资、合伙及合作社,规模较广。依照台湾“所得税法”规则,凡在境内运营的盈利工作,包含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盈利为意图,具有运营商标或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安排的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盈利工作,均须交纳盈利工作所得税,盈利工作以其本年度收人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丢失及税捐后的纯益额为课税所得额。盈利工作如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依规则扣缴税款后,不计人所得额。盈利工作所得税选用3级超量累进税率。全年课税所得额在新台币5万元以下者免税;全年课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者,就其悉数课税所得额课征15%,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越盈利工作课税所得额5万元部分的对折;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越10万元 者,就其超越额课征 25%的所得税。
减免规模首要 包含:依法运营不对外运营消费合作社的盈利;盈利工作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各级政府机关及公有工作的所得;符合规则规范的教育、文明、公益、慈悲机关 集体自身及其隶属作业安排的所得;盈利工作因引入新出产技术或产品,或因改善产品品质,下降出产成本,而运用外国盈利工作一切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各种特许权力,经核准给付外国工作的权力金,及经核定的重要出产工作因建厂而付出外国工作的技术服务酬劳。盈利工作所得税的稽征程序分为暂缴申报及结算申报。
一般的盈利工作,以其上年度结算申报盈利工作所得税应纳税额的1/2为暂缴税额,于每年7月1日起1个月内,自行向库交纳,并填具暂缴税款申报书,检附缴款收据,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盈利工作未按规则提出暂缴税款申报,稽征机关于8月31日前,依其上年度结算申报应纳税额的1/2为其暂缴税额,并加计1个月利息,填发暂缴税款核定告诉书,告诉纳税人于15日内交纳,盈利工作应于每年2月20日起至3月底,将上一年度的盈利工作所得额,填具结算申书,向主管稽征机关处理结算申报。应纳的结算税额,于申报前自行交纳。结算申报书分为3种:一般申报书,适用于一般盈利工作;蓝色申报书,经稽征机关核准才干适用,以奖赏其诚笃申报;简易申报书,适用于小规模盈利工作,纳税人未按规则期限处理结算申报,稽征机关应立即填发滞报告诉书送达纳税人,其应于接到之日起15日内补办申报。纳税人逾期未补办申报,稽征机关即按查得的材料或同业赢利规范,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填发核定税额告诉书,送达纳税人期限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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