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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意味着股东和经理没有任何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21:23
公司法人资格的独立关于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公司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或许构成公司品格混淆的状况,构成产业和办理的紊乱。那么公司法人品格独立意味着股东和司理没有任何职责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一、公司法人品格独立意味着股东和司理没有任何职责吗
公司法人品格独立,能够承当公司的职责,但一切职责不是公司承当的,公司的股东和司理也有要承当职责的时分,公司职责独立是指公司以其产业独登时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超出债款之外的债款则需求其他人承当。
二、公司品格独立的体现
1、公司产业独立
公司产业独立是指公司具有与其股东产业明晰可辨的公司产业,公司产业由公司一切或由其独立分配,它不是其成员的产业,也不属于其成员一切。公司产业独立是公司品格赖以独立存在的物质根底,也是公司品格的必定要求。这一规则使公司与非法人集体划清了边界。非法人集体虽具有必定的品格,但其产业是成员的共有产业,虽然社团成员对共有产业的权力不同于其自己产业的权力,他有必要依照社团规矩行使共有权,不能对其间的特定产业建议权力,但社团成员的改变却或许导致非法人社团安排的严更紊乱,如在合伙中,成员改变必定引起其产业结构的改变,从而使非法人社团的独立性大受影响。公司产业的独立性使其与股东产业彻底分隔,股东改变不会搅扰公司的产业结构,这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一项基本准则。甚至在罗马法中,社团之建立也须以必定的物质根底为前提条件。
2、公司意思独立
公司的独立品格抉择了它有必要享有不同于其成员的权力才能和行为才能。虽然法人的才能与自然人有许多不同,可是,能同自然人相同在法令设定的规模内(即由法令赋予)独立为意思表明并享有权力、承当职责是其底子点。
早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就曾认识到社团是具有集团品格和集团认识的法令权力主体。它提出两项簇新准则:其一,一个社团具有经过代表为必定行为的法令才能;其二,社团的权力和职责有别于其官员的权力和职责。因而对公司而言,毅力独立是品格独立的重要体现。1898年《日本明治民法典》也具有相似法人代表准则的规则:“法人,须置一人或数人之理事。理事有数人者…法人之业务,以理事之过对折决之。”
公司意思独立具体体现在:公司一旦建立.在其存在的整个期间内,便以其独立健全的安排安排(即公司的机关)为其意思机关独登时为意思表明.享用权力并承当职责。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公司法对股东权力及其行使方法、公司机关法令地位及其职权的规则,股东经过股东(大)会抉择所体现的毅力,现已不再是股东个人的毅力,也不仅仅是股东的一起毅力,而是公司法人毅力。包含股东(大)会、、等在内的公司机关,是公司法人的意思机关,公司法人正是经过这些公司安排在各自职权规模内的活动,构成其作为法人的独立毅力。这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所选用的表意方法及其所构成的合伙人一起毅力也具有质的差异。
3、公司职责独立
公司职责独立是指公司以其产业独登时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仅以其股份(或出资额)对公司债款担任,除此以外,他对公司再无职责。可见,公司职责独立的结果,必定是其成员职责的有限化。正基于此,公司职责独立往往被学者称之为公司股东的有限职责。公司职责的独立化既是保护买卖安全的需求,又是保证买卖公平缓便当的手法。将独立职责规则为公司等法人承当职责的一般准则后,商场买卖主体不用在每次买卖时专门探寻买卖对方的职责规模和约束。由此,也可做到危险与利益相一致.防止呈现危险和利益不对称的不公平局势。公司一经建当即独立承当职责,这也是公司品格独立的法令结果,并现已成为现代法人准则的经典准则。
4、公司存续独立
公司存续独立,又被学者称为“公司的永久存续”.即公司品格的生命周期不受其成员构成和成员品格期限的影响,能够独立于其成员而存在。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具有接连的生命或永久的接连性,它不会因其成员精力的或身体的疾病而丧失才能,也没有预订的生命周期。一般来说,只要歇业,才能使它停止存在。而合伙安排只在一名合伙人破产或逝世时即行崩溃。正基于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和规章大多未规则公司的存续期限。而在法国等少量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公司的存续被约束为不得超越99年,但这并不影响公司存续独立。由于所谓公司永久存续,究其本质并非指公司品格永久存在,而是指公司品格的生命周期能够独立于其成员,不受后者影响而接受替换。现实上,公司品格或许出各种法令或非法令原因而中止或停止,公司的永久只能是一则美丽的神话。因而,虽然部分国家规则了公司的有续期限,但这并非否定法了公司品格存续的独立性,由于这二者原本便是两回事。好像公司职责独立相同,公司品格存续独立也是公司品格独立的法令结果,是公司品格独立这一根底特征在公司法上的体现之一。
4、诉讼主体资格独立
诉讼主体资格独立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当其权力遭到损害或许违反法令职责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申述、应诉。这是公司品格独立的程序保证,也是公司品格独立在诉讼法上体现出来的法令结果。这一特征迄今已为各国公司立法所承认。在英国,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独立性曾是其差异于合伙安排的重要品格特征。在英王法中,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独立性还体现在公司与其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彼此别离的,即公司可对其任何一名股东申述,反之亦然。在美国现代公司准则和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有权以本身名义申述或应诉已成为不争之现实。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独立性亦有明确规则,其内容与英美法系国家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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