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0:15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种类:(一)股票;(二)可转化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种类。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目标揭露发行,也可以向特定目标非揭露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必要实在、精确、完好、及时、公平地发表或许供给信息,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峻遗失。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标明其对该证券的出资价值或许出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别或许确保。因上市公司运营与收益的改变引致的出资危险,由认购证券的出资者自行担任。 第二章 揭露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组织健全、运转杰出,契合下列规则:(一)公司章程合法有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准则健全,可以依法有用实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操控准则健全,可以有用确保公司运转的功率、合法合规性和财政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操控准则的完好性、合理性、有用性不存在严峻缺点;(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历,可以忠诚和勤勉地实行职务,不存在违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揭露斥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践操控人的人员、财物、财政分隔,组织、事务独立,可以自主运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供给担保的行为。 相关法规: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余才能具有可继续性,契合下列规则:(一)最近三个管帐年度接连盈余。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赢利与扣除前的净赢利比较,以低者作为核算根据;(二)事务和盈余来历相对安稳,不存在严峻依赖于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的景象;(三)现有主营事务或出资方向可以可继续发展,运营形式和出资方案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杰出,职业运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实际或可预见的严峻晦气改变;(四)高档管理人员和中心技术人员安稳,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作严峻晦气改变;(五)公司重要财物、中心技术或其他严峻权益的获得合法,可以继续运用,不存在实际或可预见的严峻晦气改变;(六)不存在或许严峻影响公司继续运营的担保、诉讼、裁定或其他严峻事项;(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揭露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经营赢利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景象。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政状况杰出,契合下列规则:(一)管帐根底作业标准,严厉遵从国家统一管帐准则的规则;(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政报表未被注册管帐师出具保留定见、否定定见或无法表明定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