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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3:01
案情:原告:程某,女。 被告:戴某,男。2010年3月9日,原告程某和被告戴某因离婚胶葛,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切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果园两块及7亩责任田耕耘权。不合:第一种观念以为,当事人承揽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切割。第二种观念以为,土地承揽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法院应当审理裁判。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则:“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揽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土地承揽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便是占有、运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夫妻两边所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领域。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夫妻两边离婚时,土地承揽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切割。当然切割时应当依据土地承揽的状况,能够分隔由两边别离承揽,也能够将土地由一方承揽,另一方给予恰当补偿。作者: 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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