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8:46
债务人代位权准则归于债的保全准则,而债的保全准则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所谓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之联系一旦建立,债款人就须以其一切职责产业(包含对第三人之权力)担保对债款的实行。听讼网小编现收拾了债务人代位权在合同法中的使用。欢迎阅览!
债务人代位权在合同法中的使用
1.债务人代位权准则归于债的保全准则,而债的保全准则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所谓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之联系一旦建立,债款人就须以其一切职责产业(包含对第三人之权力)担保对债款的实行。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2.任何法令规矩都有“作法自毙”的性质,其支撑理由亦构成其约束地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一”)第11条的规则,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四:
(1)债务人对债款人的债务合法;
(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
(3)债款人的债务已到期;
(4)债款人的债务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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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代位权在合同法中的使用
1.债务人代位权准则归于债的保全准则,而债的保全准则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所谓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之联系一旦建立,债款人就须以其一切职责产业(包含对第三人之权力)担保对债款的实行。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2.任何法令规矩都有“作法自毙”的性质,其支撑理由亦构成其约束地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一”)第11条的规则,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四:
(1)债务人对债款人的债务合法;
(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
(3)债款人的债务已到期;
(4)债款人的债务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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