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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春误合电闸致人死亡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20:18
    「案情」    被告人:袁玉春,男,30岁,山东省聊城市人,原系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焦化总厂副业农场农工。1994年4月26日被拘捕。    1993年8月29日晚19时许,七台河矿务局焦化总厂副业场部属的畜牧场急需用电抽水,被告人袁玉春是畜牧场的电工,便来到副业场通往畜牧场的6000伏高压线路电闸处。袁发现电闸已被分隔,却没有看到“有人作业,制止合闸”的警告牌。按规则若有人作业,该警告牌应挂在电闸的鸭嘴上,但此刻警告牌掉落在电闸高压线杆底下的草丛中,袁玉春没有发现。袁误以为此刻已无人作业,而且以为天色已晚,即便有人作业这时也该干完活了,曾经副业场电工弄完电今后也曾没人合闸,畜牧场要用电,也都是自己去合闸。所以,袁玉春便找来铝线接通线路把电闸合上,致使正在高压线上作业的刘清林、刘清春触电逝世。    「审判」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为,被告人袁玉春身为畜牧场的电工,当见到高压线路的电闸被分隔的时分,现已预见到此刻假如合闸或许导致作业人员触电伤亡,仅仅因为没有见到“有人作业,制止合闸”的警告牌,便过于自信地判别此刻已无人作业,轻率地把电闸合上,致使发作正在高压线上作业的刘清林、刘清春遭电击逝世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片面上有过于自信的过错,客观上有封闭电闸的行为,而此行为与被害人刘清林、刘清春的逝世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被告人袁玉春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错杀人罪,应予处分。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则,于1995年3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玉春犯过错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袁玉春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分析」    本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袁玉春的行为怎么定性,呈现了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归于意外事件,不构成违法。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尽管造成了危害成果,但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以为是违法。本案被告人来到6000伏高压线路电闸处,没有看到“有人作业,制止合闸”的警告牌。他以为假如有人作业,该警告牌应挂在电闸的鸭嘴上,或许有人在邻近看守,避免有人合闸,但这两者都不存在,所以他用铝线接通电路合闸并无不当。事实上该警告牌掉落在电闸高压线杆底下的草丛中,因天色已晚不易被发现,这是被告人不能预见的。由此可见,尽管被告人的合闸行为造成了两人触电逝世的严重后果,但这种成果是因为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归于意外事件,被告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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