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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科技委托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5:22

海星科技、海星集团与中铁十五局托付合同胶葛案,最高法院裁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海星集团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贰言。此外,公司与中天集团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一案,原告中天集团撤回对被告公司的申述。
海星科技(600185)12月3日发布布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海星集团于近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裁决书,驳回海星集团对托付合同胶葛案提出的管辖权贰言,保持原裁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布告显现,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项目建造办理托付合同胶葛已于6月2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述西安海星科技出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归纳开发公司等。
一起,近来,公司收到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发来的告诉,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诉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疆土资源局、珠海市规划局回收土地胶葛一案,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判决为,驳回南科单晶硅要求吊销珠海市疆土资源局和珠海市规划局作出的珠疆土字【2005】516号《关于回收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石花西路北侧工业用地的决议》的诉讼请求。
此外,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称在中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星房地产归纳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出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一案中,原告中天集团称已与被告海星房地产、海星集团宽和,原告于11月28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公司的申述。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为允许原告中天集团撤回对被告公司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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