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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益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22:12
我国实施土地国有与集体所有,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则,不同当事人关于土地、自然资源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发生权属胶葛时,处理途径如下:1、洽谈处理;2、洽谈不成的,先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详细机关为:单位之间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争议的,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上述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换言之,权属争议以行政处理程序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关于土地、自然资源权力的侵权胶葛,其处理途径不同于上述规则,详细如下:1、若属相等主体之间侵权,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若属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权,处理程序为:首要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此刻行政复议时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作为破例,若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决议,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为终究判决,不得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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