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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1:28

《西宁市团体土地征用补偿规范暂行规则》现已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讨经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小青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西宁市团体土地征用补偿规范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保证补征用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农人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等有关规则,结合西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团体土地征用补偿规范,是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开展的需求,根据法律规则将乡村团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依法给被征用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补偿。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内的团体土地。
第四条 征用团体土地应依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处进行补偿。团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第五条 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按下列规范履行:
旱地每亩600元。水浇地分别为:粮田每亩1300元,菜地每亩2700元。
前三年均匀年产值按国家规则的价格核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规范付出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犁地,人均犁地1亩以下(含1亩)按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10倍补偿。人均犁地1亩以上,按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8倍补偿。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多年经济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附近粮田补偿规范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三)征用宅基地,按附近旱地补偿规范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4倍进行补偿。
(四)征用团体打谷场、晒场等出产用地按附近旱地补偿规范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五)征用林地,按附近旱地补偿规范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六)征用村内空闲地,按附近旱地补偿规范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七)征用村团体所有的“四荒地”,按附近旱地补偿规范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八)征用村团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乡镇企业用地,按附近旱地补偿规范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九)回收村团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按附近旱地补偿规范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依照需求征用的犁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以社、组为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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