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9:4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宅公积金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遵循《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北京市施行<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若干规则》和《北京住宅公积金提取处理办法》,加强中心住宅公积金提取处理,标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宅公积金事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宅公积金的办法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及其所属各处理部对运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宅公积金事务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宅公积金是指处理中心及其所属各处理部在处理住宅公积金提取时,将契合提取条件的员工住宅公积金提取额直接划入员工个人结算账户的提取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结算账户包含住宅公积金联名卡和经与处理中心签订协议可用于住宅公积金提取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
第五条 住宅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纳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法,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处理。
特别情况下,单位请求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员工自己赞同。
第六条 住宅公积金缴存员工初次选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的,提取请求人应预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所在单位经办人供给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宅公积金提取清册》(见附表1)并经提取请求人自己签字承认后,与提取所需材料一起交处理部。
第七条 已选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法提取过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再次提取住宅公积金时,在个人结算账户无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单位经办人供给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宅公积金提取清册》时,有关个人结算账户各栏可不填写。
第八条 处理部审阅提取请求,关于契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材料、《住宅公积金提取清册》等录入住宅公积金信息系统,并承认个人结算账户。
处理中心管帐处汇总前一个工作日住宅公积金提取数据,托付银即将提取金钱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第九条 因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发作过错,导致划款失利时,处理中心管帐处收到银行回来的失利数据后,经过住宅公积金信息系统告诉相应的处理部。
处理部首要查看个人结算账户名字、账号录入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由处理部经办人员写明原因,处理部事务主管审阅签字后,及时修正;处理中心管帐处于下一工作日经过银行再次将提取金钱划入个人结算账户。如录入信息正确,处理部应及时与缴存单位联络。
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提取划款失利时,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应填写《个人信息改变请求书》(见附表2),并经员工自己签字承认后,连同员工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处理的,还需供给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材料交处理部。处理部经事务主管审阅签字后,方可进行修正,并制造《个人信息改变对照表》(见附表3),交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核对;处理中心管帐处于下一工作日经过银行再次将提取金钱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关于个人结算账户提取失利在20个工作日(不含)以上处理部没有修正的,处理中心管帐处经事务主管审阅签字后,将所提取金额冲回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经处理中心审阅同意的提取金钱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可于第4个工作日到银行货台或ATM机上查询提取的住宅公积金金钱是否到账;提取金钱未到账的,单位或个人可经过处理部查询。
第十一条 住宅公积金缴存员工请求改变个人结算账户时,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填写《个人信息改变请求书》,并经员工自己签字承认后,连同员工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处理的,还需供给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材料交处理部。处理部经事务主管审阅签字后,方可在住宅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改变个人结算账户,并制造《个人信息改变对照表》,交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核对。
单位在处理住宅公积金联名卡时需求改变员工名字或身份证号码的,依照《关于联名卡触及员工个人信息改变有关问题的告诉》(京房公积金发〔2007〕4号)处理。
第十二条 夫妻两边离婚后住宅公积金切割事务触及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宅公积金的,依照《关于夫妻两边离婚后住宅公积金切割的事务操作标准的告诉》(京房公积金管帐〔2006〕21号)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处理中心管帐处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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