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投保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3:09
投保人由于没有实行奉告责任,成果未得到稳妥公司的补偿
向阳法院审结一同人身稳妥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庭审理,在被告中国人寿稳妥公司北京分公司赞同将稳妥费返还后,原告撤回申述。
1997年11月30日、1998年8月26日,张红(化名)与中国人寿稳妥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严重疾病定时稳妥合同和88鸿利终身稳妥,被稳妥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老公)。2002年9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稳妥公司理赔。稳妥公司则回绝赔付稳妥金,一同决议停止稳妥合同,理由是张红“过错不照实奉告”。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投保时,张红是否尽了照实奉告责任。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成心或过错。但在庭审时,稳妥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师陈说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载。
法官以为,本案是一同在稳妥合同中,投保人未依约实行奉告责任,引起纠纷并因而导致自己无法取得补偿的典型事例。张红虽不是成心带病投保,但她是能够知道被稳妥人长时间身患疾病,片面上是有过错的。最终,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赞同这一请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