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投资房产拉人入股的行为构成何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23:12
虚拟出资房产拉人入股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罗来庆
[案情]
2012年2-4月,被告人梁某(女)虚拟其在外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搭股出资兴修一住宅楼盘,以高额分红为钓饵,邀亲朋好友参加,谎报楼盘于当年6月破土开工,并向他们出具了假造的《房子开发出资合同书》,以获得信赖。被害人宋某、邓某、胡某等12人信以为真,先后向梁某供给资金150余万元,梁某出具了收条。直到2013年3月7日,受害人发现楼盘没有开工痕迹,所以要求梁某还款,次日梁某失踪。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梁某在海南捕获。
[不合]
对梁某怎么科罪,存在以下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梁某作为没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个人,向被害人吸收资金并许以高额分红,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所侵略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第二种观念以为,构成集资欺诈罪。梁某采纳虚拟集资用处,以虚伪的《合同书》和高回报率为钓饵进行不合法集资,侵略公民的产业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契合集资欺诈罪的特征。
第三种观念以为,构成欺诈罪。梁某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别人现金1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契合欺诈罪构成要件。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是:
1、不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1)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大众存款,所谓大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集体,假如存款人仅仅少量个人或许是特定的,不能以为是大众存款。本案所谓的“存款人”在数量上不多,且为特色的人群即亲属和朋友,因此不能认定为大众存款;(2)从客观要件看,梁某是以出资房地产并许以高回报的办法吸收资金,不属于变相进步存款利率的行为。所谓变相进步存款利率,一般是指经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许诺过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优点的办法来吸引存款。前者属出资,后者属存款,资金运用性质不相同。
2、不构成集资欺诈罪。该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受害目标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本案的受害目标是特定的亲属和朋友,受害人数也不多,故不宜以集资欺诈罪论罪。
3、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被告人梁某虚拟自己参股房地产的现实,以出资名义骗得宋某等亲属朋友的金钱,在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被害人资产的目的,客观上施行了以虚伪出资的办法骗得别人产业的行为,且过后躲藏起来回绝偿还,具有显着的欺诈罪特征。
4、集资欺诈罪与欺诈罪的界定。(1)侵略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既侵略了公私产业所有权,又侵略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后者侵略的只能是别人的产业所有权;(2)损害的目标不同。前者损害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大众的资金,后者损害的目标往往是特定人的资产;(3)行为办法不完全相同。前者由不合法集资行为和欺诈行为复合而成,后者一般是以独立的欺诈行为办法施行;(4)违法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主体包含天然人和单位,后者主体只要天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责任编辑:牟菲菲
作者:罗来庆
[案情]
2012年2-4月,被告人梁某(女)虚拟其在外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搭股出资兴修一住宅楼盘,以高额分红为钓饵,邀亲朋好友参加,谎报楼盘于当年6月破土开工,并向他们出具了假造的《房子开发出资合同书》,以获得信赖。被害人宋某、邓某、胡某等12人信以为真,先后向梁某供给资金150余万元,梁某出具了收条。直到2013年3月7日,受害人发现楼盘没有开工痕迹,所以要求梁某还款,次日梁某失踪。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梁某在海南捕获。
[不合]
对梁某怎么科罪,存在以下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梁某作为没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个人,向被害人吸收资金并许以高额分红,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所侵略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第二种观念以为,构成集资欺诈罪。梁某采纳虚拟集资用处,以虚伪的《合同书》和高回报率为钓饵进行不合法集资,侵略公民的产业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契合集资欺诈罪的特征。
第三种观念以为,构成欺诈罪。梁某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别人现金1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契合欺诈罪构成要件。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是:
1、不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1)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大众存款,所谓大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集体,假如存款人仅仅少量个人或许是特定的,不能以为是大众存款。本案所谓的“存款人”在数量上不多,且为特色的人群即亲属和朋友,因此不能认定为大众存款;(2)从客观要件看,梁某是以出资房地产并许以高回报的办法吸收资金,不属于变相进步存款利率的行为。所谓变相进步存款利率,一般是指经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许诺过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优点的办法来吸引存款。前者属出资,后者属存款,资金运用性质不相同。
2、不构成集资欺诈罪。该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受害目标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本案的受害目标是特定的亲属和朋友,受害人数也不多,故不宜以集资欺诈罪论罪。
3、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被告人梁某虚拟自己参股房地产的现实,以出资名义骗得宋某等亲属朋友的金钱,在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被害人资产的目的,客观上施行了以虚伪出资的办法骗得别人产业的行为,且过后躲藏起来回绝偿还,具有显着的欺诈罪特征。
4、集资欺诈罪与欺诈罪的界定。(1)侵略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既侵略了公私产业所有权,又侵略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后者侵略的只能是别人的产业所有权;(2)损害的目标不同。前者损害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大众的资金,后者损害的目标往往是特定人的资产;(3)行为办法不完全相同。前者由不合法集资行为和欺诈行为复合而成,后者一般是以独立的欺诈行为办法施行;(4)违法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主体包含天然人和单位,后者主体只要天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责任编辑:牟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