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行政诉讼期限的含义与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23:29
关于行政诉讼期限,或许我们并没有像对民事诉讼期限那么了解。尽管不在日子中常见,可是了解行政诉讼期限的意义也至关重要。行政诉讼最长申述期限是多久?下面听讼网修改为您总结了行政诉讼期限的相关常识,在文中有具体的介绍,供您参阅,期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供给协助。
一、一般申述期限
(一)作为类: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端实施,其间第46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48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不归于其本身的原因耽搁申述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特别状况耽搁申述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十日内,能够恳求延伸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文简称《实行解说》)(2000年3月10日起实施)第41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复议决议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法定申述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则。
(二)不作为类: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到恳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实行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法令、法规对行政机关实行责任的期限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紧迫状况下恳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不实行的,提申述讼不受前款规则期限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文简称《适用解说》)(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第4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则,对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提申述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最长申述期限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申述讼的案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越二十年,其他案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越五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最长申述期限是除斥期间仍是特别期间
最长申述期限是除斥期间是指,只需超越了法定的最长期限,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导致,法院将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裁决驳回申述。不管理论界或实务界,许多人均主张这种观念,以确保行政行为高效、安稳,避免时过境迁,或难于取证、难于复原实际真相而扫除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推翻。
最长申述期限是特别期间是指,尽管超越了最长诉讼时刻,可是假如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长诉讼时效要考虑特别状况予以恰当考量,或扣除或延伸,申述人并不当然损失诉权,法院仍然需求依法审理。这种观念在理论与实务中也有许多人支撑,意在最大极限地确保当事人的诉权,避免行政行为的不揭露、不透明、不奉告等而任意侵略相对人尤其是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念。理由如下:首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8条及《实行解说》第43条的规则,就申述期限的司法适用有必要根据这样的准则: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了扩大和更广泛的维护。其次,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申述期限的检查要根据个案的根据资料,并结合具体法令、法规对法定期限的规则进行。在诉讼各阶段,依职权或被告提出异议对申述期限进行检查,既要严厉依法确认,又要查找有无扣除或延伸申述期限的正当理由,充沛维护原告诉权。再次,从客观状况动身,除了不可抗力和被约束人身自在外,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要素形成申述人申述超越期限的状况也有必要由司法机关加以充沛考虑。
(二)最长申述期限的举证责任应怎么分配
1.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抗辩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4条第三款规则,被告以为原告申述超越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主张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即行政机关),假如被告主张申述人超越最长申述期限,则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包含举证证明行政行为是何时因何事、何因、何根据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奉告、送达当事人,是否奉告当事人诉权,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许应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何时开端行使诉权等方面。不然,法院即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断定被告举证不能,不支撑被告关于申述期限的抗辩。就原告而言,天然就能够轻松逃避最长申述期限的适用了。当然根据案子的不同状况,以上举证责任或许不需求悉数齐备,也或许需求补充,究竟每个案子都有其特别性。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子,正如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相同,个案审理中法院也需求根据案情灵敏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承当。
2.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举证责任
未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主张一般来说由申述人提出,一般也不需求举证,这不仅仅是否定出题难以证明的问题。由于根据以上剖析,未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主张与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抗辩主张正好互不相让,是同一个问题同一个实际,应当由被告来证明该实际的建立。被告举证成功则该实际建立,不然推定该实际不建立。申述人只需提出自己的主张坐看被告举证的效果即可,被告举证到位则申述人的主张天然不建立,不然申述人的主张推定天然建立。
不过,若是被告的举证足以让法官信任申述人的确现已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申述人仍然坚持主张未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举证责任则开端发生变化,成为一种足以辩驳的举证责任。这时分,需求申述人拿出足以推翻被告主张的反证才行,就不能坐看被告的体现无动于衷了。举证责任呈现搬运,此刻就由申述人来承当,不然即将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
3.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举证责任
在最长申述期限的抗辩中,要想主张未超越最长申述期限,还有一个方法便是主张由于不归于申述人的原因而耽搁的时刻应当予以扣减。由于根据《实行解说》第43条的规则,由于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超越申述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限内。因人身自在遭到约束而不能提申述讼的,被约束人身自在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间内。可是何种原因归于“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法令并未予以清晰;“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当,更是没有清晰法令根据。
其一,“人身自在遭到约束”明显归于“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则,“不可抗力”明显也归于“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其三,还应包含“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要素形成申述人申述超越期限的状况”,具体是指:行政机关不实行奉告、送达责任或许隐秘实情,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耽搁了申述人的申述期限等状况;其四,还应该包含第三人与行政机关歹意勾结侵略申述人的合法权益,而申述人一向蒙在鼓里毫不知情被耽搁了申述期限,也应当归于“其他不归于其本身的原因”。
那么“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当呢?依照否定出题难以证明的规范,以及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的传统观念来看,一般很简单误解为由被告来承当举证责任的定论。由于,当申述人主张“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时分,被告通常会主张“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面临这样的两造争议,表面上看明显由被告主张“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更简单证明一些,申述人主张的否出题如同很难举证相同,根据举证才干的考量应当由被告来举证。
其实不然,由于根据以上“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具体内容来看,比方申述人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要素——只需拿出突发疾病、天然灾害、战役等特定事项的一种根据即可,而要被告证明不归于不可抗力则好不简单。由于被告需求否定掉全部不可抗力的要素,比方要扫除突发疾病、天然灾害、战役等罗列不尽的内容,明显是不太实际的。再比方人身自在遭到约束,申述人只需拿出行政、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拘捕、判刑、非法拘禁等根据中的一种即可,而要被告举证证明人身自在没有遭到约束,则很难。除了要扫除以上全部景象外,还需求证明申述人在每时每刻都是自在的才干证明人身自在没有遭到约束,这是多么的困难?!其他的景象能够类推。由此能够看出,根据举证才干的巨细和举证难易程度分配来看,“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其实应当由申述人来承当。
但有一种景象应当破例,便是系被告行政机关不实行奉告、送达责任的要素而导致的“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应当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这儿的道理与以上剖析的不可抗力、人身自在遭到约束刚好相反。由于申述人要证明被告没有实行奉告、送达责任很难,要扫除全部被告奉告、送达的或许性,即要证明被告在任何状况下都不或许奉告、送达过是何其困难,而被告要举证证明其奉告过、送达过则相对要简单许多。
(三)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违法行为应怎么处理
假如一个行政案子经过法院审理,被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确超越了最长申述期限,可是行政行为的确有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申述人也的确有合法权益受损的委屈该怎么处理呢?这时分法院不能直接依法纠正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支撑申述人的诉求,该怎么处理呢?
1.法院当怎么处理?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则,为确保人民法院公平、及时审理行政案子,处理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拟定本法。可见《行政诉讼法》已清晰授权法院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责任,即便经过审理发现申述人的申述的确超越了最长申述期限,不能经过判定或裁决的方法直接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可是还能够经过司法主张等方法直接行使监督功能,主张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然后有用发挥法院的法定监督效果,这是十分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2.行政机关当怎么处理?
从行政机关来说,依法行政永远是自己的法定责任,任何时分发现都应当及时纠正,并不会由于行政行为相对人、好坏关系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已过了申述期限,便导致其固有的法定责任损失。换言之,行政诉讼当事人因申述期限损失了诉权,绝不能也更不该成为行政机关保持没有实际和法令根据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理由与托言,行政机关不该坐视过错而不纠正。
因而,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确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当自行纠正,或许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复议恳求而进行纠正。
3.申述人当怎么处理?
假如法院不进行直接监督,行政机关也不能自行纠正的话,作为遭到委屈的申述人当怎么是好呢?此刻,申述人能够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或许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恳求(假如此前已复议过则不用),恳求行政机关依法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假如行政机关回绝纠正不作为,则能够就此新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申述,本来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然后发动法院对其的司法监督程序。
以上是关于“了解行政诉讼期限的意义与最长申述期限的适用”的相关内容,在文中有具体的介绍。信任我们此刻对这方面的常识现已有了必定的知道,那么,看完整篇文章,您对这方面的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
一、一般申述期限
(一)作为类: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端实施,其间第46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48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不归于其本身的原因耽搁申述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特别状况耽搁申述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十日内,能够恳求延伸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文简称《实行解说》)(2000年3月10日起实施)第41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复议决议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法定申述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则。
(二)不作为类: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到恳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实行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法令、法规对行政机关实行责任的期限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紧迫状况下恳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不实行的,提申述讼不受前款规则期限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文简称《适用解说》)(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第4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则,对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提申述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最长申述期限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申述讼的案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越二十年,其他案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越五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最长申述期限是除斥期间仍是特别期间
最长申述期限是除斥期间是指,只需超越了法定的最长期限,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导致,法院将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裁决驳回申述。不管理论界或实务界,许多人均主张这种观念,以确保行政行为高效、安稳,避免时过境迁,或难于取证、难于复原实际真相而扫除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推翻。
最长申述期限是特别期间是指,尽管超越了最长诉讼时刻,可是假如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长诉讼时效要考虑特别状况予以恰当考量,或扣除或延伸,申述人并不当然损失诉权,法院仍然需求依法审理。这种观念在理论与实务中也有许多人支撑,意在最大极限地确保当事人的诉权,避免行政行为的不揭露、不透明、不奉告等而任意侵略相对人尤其是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念。理由如下:首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8条及《实行解说》第43条的规则,就申述期限的司法适用有必要根据这样的准则: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了扩大和更广泛的维护。其次,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申述期限的检查要根据个案的根据资料,并结合具体法令、法规对法定期限的规则进行。在诉讼各阶段,依职权或被告提出异议对申述期限进行检查,既要严厉依法确认,又要查找有无扣除或延伸申述期限的正当理由,充沛维护原告诉权。再次,从客观状况动身,除了不可抗力和被约束人身自在外,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要素形成申述人申述超越期限的状况也有必要由司法机关加以充沛考虑。
(二)最长申述期限的举证责任应怎么分配
1.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抗辩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4条第三款规则,被告以为原告申述超越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主张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即行政机关),假如被告主张申述人超越最长申述期限,则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包含举证证明行政行为是何时因何事、何因、何根据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奉告、送达当事人,是否奉告当事人诉权,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许应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何时开端行使诉权等方面。不然,法院即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断定被告举证不能,不支撑被告关于申述期限的抗辩。就原告而言,天然就能够轻松逃避最长申述期限的适用了。当然根据案子的不同状况,以上举证责任或许不需求悉数齐备,也或许需求补充,究竟每个案子都有其特别性。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子,正如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相同,个案审理中法院也需求根据案情灵敏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承当。
2.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举证责任
未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主张一般来说由申述人提出,一般也不需求举证,这不仅仅是否定出题难以证明的问题。由于根据以上剖析,未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主张与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抗辩主张正好互不相让,是同一个问题同一个实际,应当由被告来证明该实际的建立。被告举证成功则该实际建立,不然推定该实际不建立。申述人只需提出自己的主张坐看被告举证的效果即可,被告举证到位则申述人的主张天然不建立,不然申述人的主张推定天然建立。
不过,若是被告的举证足以让法官信任申述人的确现已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申述人仍然坚持主张未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举证责任则开端发生变化,成为一种足以辩驳的举证责任。这时分,需求申述人拿出足以推翻被告主张的反证才行,就不能坐看被告的体现无动于衷了。举证责任呈现搬运,此刻就由申述人来承当,不然即将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
3.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举证责任
在最长申述期限的抗辩中,要想主张未超越最长申述期限,还有一个方法便是主张由于不归于申述人的原因而耽搁的时刻应当予以扣减。由于根据《实行解说》第43条的规则,由于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超越申述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限内。因人身自在遭到约束而不能提申述讼的,被约束人身自在的时刻不核算在申述期间内。可是何种原因归于“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法令并未予以清晰;“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当,更是没有清晰法令根据。
其一,“人身自在遭到约束”明显归于“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则,“不可抗力”明显也归于“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其三,还应包含“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要素形成申述人申述超越期限的状况”,具体是指:行政机关不实行奉告、送达责任或许隐秘实情,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耽搁了申述人的申述期限等状况;其四,还应该包含第三人与行政机关歹意勾结侵略申述人的合法权益,而申述人一向蒙在鼓里毫不知情被耽搁了申述期限,也应当归于“其他不归于其本身的原因”。
那么“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当呢?依照否定出题难以证明的规范,以及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的传统观念来看,一般很简单误解为由被告来承当举证责任的定论。由于,当申述人主张“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时分,被告通常会主张“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面临这样的两造争议,表面上看明显由被告主张“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更简单证明一些,申述人主张的否出题如同很难举证相同,根据举证才干的考量应当由被告来举证。
其实不然,由于根据以上“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具体内容来看,比方申述人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要素——只需拿出突发疾病、天然灾害、战役等特定事项的一种根据即可,而要被告证明不归于不可抗力则好不简单。由于被告需求否定掉全部不可抗力的要素,比方要扫除突发疾病、天然灾害、战役等罗列不尽的内容,明显是不太实际的。再比方人身自在遭到约束,申述人只需拿出行政、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拘捕、判刑、非法拘禁等根据中的一种即可,而要被告举证证明人身自在没有遭到约束,则很难。除了要扫除以上全部景象外,还需求证明申述人在每时每刻都是自在的才干证明人身自在没有遭到约束,这是多么的困难?!其他的景象能够类推。由此能够看出,根据举证才干的巨细和举证难易程度分配来看,“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其实应当由申述人来承当。
但有一种景象应当破例,便是系被告行政机关不实行奉告、送达责任的要素而导致的“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应当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这儿的道理与以上剖析的不可抗力、人身自在遭到约束刚好相反。由于申述人要证明被告没有实行奉告、送达责任很难,要扫除全部被告奉告、送达的或许性,即要证明被告在任何状况下都不或许奉告、送达过是何其困难,而被告要举证证明其奉告过、送达过则相对要简单许多。
(三)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违法行为应怎么处理
假如一个行政案子经过法院审理,被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确超越了最长申述期限,可是行政行为的确有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申述人也的确有合法权益受损的委屈该怎么处理呢?这时分法院不能直接依法纠正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支撑申述人的诉求,该怎么处理呢?
1.法院当怎么处理?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则,为确保人民法院公平、及时审理行政案子,处理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拟定本法。可见《行政诉讼法》已清晰授权法院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责任,即便经过审理发现申述人的申述的确超越了最长申述期限,不能经过判定或裁决的方法直接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可是还能够经过司法主张等方法直接行使监督功能,主张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然后有用发挥法院的法定监督效果,这是十分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2.行政机关当怎么处理?
从行政机关来说,依法行政永远是自己的法定责任,任何时分发现都应当及时纠正,并不会由于行政行为相对人、好坏关系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已过了申述期限,便导致其固有的法定责任损失。换言之,行政诉讼当事人因申述期限损失了诉权,绝不能也更不该成为行政机关保持没有实际和法令根据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理由与托言,行政机关不该坐视过错而不纠正。
因而,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确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当自行纠正,或许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复议恳求而进行纠正。
3.申述人当怎么处理?
假如法院不进行直接监督,行政机关也不能自行纠正的话,作为遭到委屈的申述人当怎么是好呢?此刻,申述人能够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或许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恳求(假如此前已复议过则不用),恳求行政机关依法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假如行政机关回绝纠正不作为,则能够就此新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申述,本来超越最长申述期限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然后发动法院对其的司法监督程序。
以上是关于“了解行政诉讼期限的意义与最长申述期限的适用”的相关内容,在文中有具体的介绍。信任我们此刻对这方面的常识现已有了必定的知道,那么,看完整篇文章,您对这方面的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