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房产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9:03
《房产法》第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安排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据上述规则及其他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人民法院能够受理下列房地产胶葛案件:
一、以房子为标的物的房子确权、生意、租借、典当、典当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借、典当等及侵略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胶葛。
二、以房子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揽、开发联建、中的补偿安顿、联营、入股、署理等合同胶葛。
三、与房子相关联的房子装饰、装潢、规划、隶属设备的归属胶葛。
四、以房子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生意等胶葛。
五、相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子或土地为标的物的胶葛。其间,对下列房地产胶葛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判决,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在规则的时刻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2、拆迁胶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顿等经洽谈达不成协议的,由同意拆迁的房子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理决议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胶葛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规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子胶葛,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组织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胶葛,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胶葛,一般不予受理。
一、以房子为标的物的房子确权、生意、租借、典当、典当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借、典当等及侵略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胶葛。
二、以房子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揽、开发联建、中的补偿安顿、联营、入股、署理等合同胶葛。
三、与房子相关联的房子装饰、装潢、规划、隶属设备的归属胶葛。
四、以房子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生意等胶葛。
五、相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子或土地为标的物的胶葛。其间,对下列房地产胶葛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判决,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在规则的时刻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2、拆迁胶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顿等经洽谈达不成协议的,由同意拆迁的房子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理决议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胶葛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规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子胶葛,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组织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胶葛,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胶葛,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