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3:16
现在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合同纠纷时,往往经过合同效能承认,各方违约行为的确定来引导建造商场健康发展。
(一)一般合同收效条件:
行为人具相应民事行为才能;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法令、公共利益等。而建造工程合同还应满意下列条件:行为人具相应的缔约才能;契合基建程序。
(二)常见无效景象:
(1)合同主体不具修建活动主体资格;
(2)违背国家规则程序与国家同意方案;
(3)悉数工程予以转包;
(4)悉数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总承包人私自将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
(三)好像无效,却是有用景象:
(1)签约时未获得土地运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时,去补办手续前无效;在审理期间补办应有用。
(2)签约时未获得土地证,但已检查被同意用地,为有用。
(3)逾越《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是否无效,看是否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4)逾越资质缔约,在满意以下条件为有用:归于《资质等级规范》规则上浮到建造项目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质量检验合格;结算价款按原约好等级结算时合同有用。
(5)跨地区承包,未办外来企业承包许可证的,手续不全,但不违背修建法强行规则,仍有用。
(6)应投标未投标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承包人有相应资质,且已实行的,应确定有用。
(四)无效条款
1)国家出资建造的严重工程,且由国家对工程款依法结算的。若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约好结算条款无效。
(2)分包人与总包人约好:“总包人敷衍分包人的工程款,待发包人支交给总包人后再予以付出。”这样的约好必然添加社会三角债状况。法院一般不认为该条款为附期限的法令行为,而确定无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