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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9:34

为了进一步支撑企业吞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有关规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项告诉,宣告扩展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并对非钱银性财物出资给予递延交税等优惠方针。
两部分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清晰,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买和财物收买中,被收买股权或财物份额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在股权、财物划转方面,告诉指出,对100%直接操控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企业100%直接操控的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财物,凡具有合理商业意图、不以削减、革除或许推延缴交税款为主要意图,股权或财物划转后接连12个月内不改动被划转股权或财物本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管帐上承认损益的,能够挑选按以下规则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承认所得。二是划入方企业获得被划转股权或财物的计税根底,以被划转股权或财物的原账面净值承认。三是划入方企业获得的被划转财物,应按其原账面净值核算折旧扣除。
依据两部分一起发布的《关于非钱银性财物出资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承认的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越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按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方针此前仅在上海自贸区内施行。
该告诉规则,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应对非钱银性财物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根底后的余额,核算承认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而获得被出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钱银性财物的原计税本钱为计税根底,加上每年承认的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出资企业获得非钱银性财物的计税根底,应按非钱银性财物的公允价值承认。
企业在对外出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出资回收的,应中止履行递延交税方针,并就递延期内没有承认的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出资回收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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