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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7:27
当下社会,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中,假如两边当事人发生了抵触,两边假如工作性质不严峻,都会两边当事人洽谈处理,假如严峻就会上法庭。那么,二审民事判定书范文是什么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二审民事判定书范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达货运署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某某店一村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司理。
托付署理人雷某某,男,出世年月(略),汉族,某某达货运署理(北京)有限公司法令顾问,住某某达货运署理(北京)有限公司宿舍。
托付署理人杨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年月出世(略),汉族,住址(略)。
托付署理人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达货运署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运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7311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某某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某某、郑某某参与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刘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刘某某分别在2007年12月23日和2008年4月13日经过某某达公司向俄罗斯发货2票,算计61包,总计17.146立方米。截止2009年12月9日,刘某某只在2008年11月26日收到2008年4月13日发的货5包(其间1包少6件),其他56包均未收到(已丢掉)。按照约好,某某达公司应向刘某某补偿货值7909.25美元,交还运费148.78美元,算计8058.03美元。刘某某于2009年12月9日向某某达公司宣布《货品丢掉索赔恳求》,要求某某达公司向其补偿8058.03美元。某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在该恳求单上签字并标明上述补偿总计8058.03美元,并许诺在2010年8月给付一部分,余下的在9月末悉数付清。但直到诉讼时,仍未付出。故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某某达公司补偿7909.25美元,交还运费148.78美元,总计8058.03美元(按立案之日,1美元折合人民币6.6元核算,折合人民币53 182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某某达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杨某某所写的内容并不标明某某达公司对《货品丢掉索赔恳求》的承认,不能证明杨某某的行为系某某达公司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刘某某托付某某达公司运送了涉案物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4日,刘玉江代表刘某某托付某某达公司运送货品至圣彼得堡,货号为TY0205-23-44,货品为马甲、裤子、风衣、牛仔马甲,算计44包,体积为12.347立方米,运费为9631美元。2008年4月16日,孟凡荣代表刘某某托付某某达公司运送货品至俄罗斯,货号为TY0205-13-17,货品为男人马甲,算计17包,体积为4.799立方米,运费为5519美元。
后上述货品均未交给给收货人刘某某。
2009年12月9日,刘某某向某某达公司提交《货品丢掉索赔恳求》,内容为:关于运单号为TY0205-23-44票货,某某达公司应补偿货值6173.50美元;关于运单号为TY0205-13-17票货,某某达公司应补偿货值1735.75美元,交还运费148.78美元,算计1884.53美元;关于上述两票货,某某达公司应补偿货值7909.25美元,交还未到货收取运费148.78美元,算计8058.03美元。2010年5月14日,杨某某代表某某达公司在该恳求上签字,并注明:“我8月份付您一部分(8058.03美元),9月末和姐的一同付齐。”
某某达公司至今未付出上述金钱。
一审法院判定确定:刘某某与某某达公司之间构成的运送合同,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属合法有用。两边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和合同的约好行使权力,实行责任。某某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好实行交给货品的责任,应当交还运费,并补偿货品价值,杨某某亦代表某某达公司许诺于2010年9月末付清。现某某达公司未能实行上述许诺,刘某某有权恳求其实行上述许诺。故关于刘某某要求某某达公司补偿货品价值和运费的诉讼恳求,于法有据,依据充沛,法院予以支撑。刘某某要求按立案之日的汇率核算,本案立案于2011年4月19日,当日的汇率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6.5346元,法院按照查明的汇率进行核算。关于某某达公司的抗辩定见,缺少现实与法令根据,法院不予采用。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榜首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则,判定:一、某某达货运署理(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某付出五万二千六百五十六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假如未按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某某达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定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一、刘某某提交《货品丢掉索赔恳求》,没有向某某达公司提交,《货品丢掉索赔恳求》上仅有杨某某司理个人的签字,现实不清;二、某某达公司收取客户货品,应当给刘某某出具收货清单,而刘某某没有提交上述单据。货品是否在杨某某在《货品丢掉索赔恳求》上签字后又被刘某某收取,货品是否实在丢掉,该现实不清。故某某达公司恳求二审法院吊销一审法院判定,依法改判驳回刘某某的诉讼恳求,并由刘某某承当一、二审诉讼费用。
刘某某遵守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现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现实共同。
上述现实,有刘某某提交的《货品丢掉索赔恳求》、运单、收货单和当事人陈说定见在案佐证。
本院以为:某某达公司收取刘某某货品代为运送,某某达公司即与刘某某之间建立了运送合同联系,该运送合同联系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方式和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有用。两边均应依约实行己方责任。某某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好实行交给货品的责任,应当交还运费,并补偿刘某某的经济丢掉。杨某某作为某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代表某某达公司许诺于2010年9月末付清赔款,某某达公司就应按照其许诺的时刻和金额补偿刘某某上述丢掉。现某某达公司未能实行上述许诺,刘某某有权恳求其付出补偿款。某某达公司上诉以为,货品是否在杨某某在《货品丢掉索赔恳求》上签字后又被刘某某收取,货品是否实在丢掉,该现实不清,但其并未对此供给依据,故某某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恳求不予支撑。刘某某要求某某达公司补偿货值和运费,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理由合理,本院予以支撑。综上,一审法院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一审案子受理费五百六十五元,由刘某某担负七元(已交纳),由某某达货运署理(北京)有限公司担负五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子受理费一千一百一十六元,由某某达货运署理(北京)有限公司担负(已交纳)。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 判 长  孙某某
署理审判员  李 某某
署理审判员  郑某某
二○逐个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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