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女投保的保险费和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8:37
1999年3月,徐女士到人寿稳妥公司为4岁的儿子小强购买了一份“少儿终身美好险”,获益人为小强;每年需交稳妥费900元,交费限为13年。随后,徐女士每年用自己的薪酬如期向稳妥公司交纳稳妥费,截止到2005年3月共交纳稳妥费5400元。
2005年6月,因夫妻两边爱情不好,徐女士申述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儿子小强随自己日子,由自己抚育。老公王先生赞同离婚,也赞同儿子小强由徐女士抚育,但以为徐女士为儿子投保所交纳的稳妥费或保单上的稳妥金应为夫妻共同产业,假如徐女士持续占有保单的话,则应补偿一半稳妥费或稳妥金给他。徐女士则以为,其是用自己的钱为儿子购买的稳妥,与王先生无关,并且其为儿子投保应归于赠与行为,稳妥费和稳妥金是其自愿赠与给儿子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产业来处理。
本案中,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徐女士为儿子投保“少儿终身美好险”所交纳的稳妥费或保单所载明的稳妥金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要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渐剖析:
一、徐女士为儿子投保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徐女士依据抚育关系为儿子办理了“少儿终身美好险”险种的稳妥,自己交纳稳妥费,而由儿子无偿取得稳妥金,这种行为应归于一种赠与稳妥金的行为或赠与合同。
二、这种赠与行为应归于可吊销的赠与
我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
据此,要判别某一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吊销,应从以下两点来掌握:
(1)赠与产业的权力是否发作搬运。一般状况下,动产自交给时权力发作搬运,而不动产则需经办理过户挂号才发作权力搬运。赠与产业在权力搬运之后,赠与合同一般是不行吊销的。
(2)赠与合同是否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或经公证的排外状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行吊销的。其他的赠与,只需产业权力没有实践搬运,便能够恣意吊销。
本案中,徐女士为儿子购买稳妥,实践上是将保单上载明的稳妥金这种可等待利益赠与给儿子。该项利益只要当稳妥事端发作或许稳妥期满,实践给付发作时才干成为既得利益。在实践给付发作前,保单上载明的稳妥金仅仅一种等待权而非既得权。也就是说,只要在稳妥给付发作时,稳妥金这种产业权力才搬运给徐女士的儿子。一起,徐女士为儿子投保的这种赠与行为没有通过公证,也不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不具有吊销赠与的排外景象。因而,这种赠与行为应归于可吊销的赠与。
三、保单所载明的稳妥金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
依据我国稳妥法的有关规则,稳妥金的请求权归于被稳妥人或获益人。被稳妥人或获益人所享有的获益权在稳妥事端发作前或稳妥期满前仅仅一种等待权,它或许因保单失效、获益人调换、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或获益人杀戮被稳妥人等特别景象而改变或消失。可见,保单上所载明的稳妥金仅仅一种不确定的可等待利益,并且依据稳妥法的规则,保单上清晰指定获益人的,当稳妥事端发作或期满而发作给付时,若无上述特别景象,稳妥金应归该获益人一切。在王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时,稳妥金还仅仅一种将来或许发作的不确定的可等待利益,并且其获益人也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因而不行能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产业。
2005年6月,因夫妻两边爱情不好,徐女士申述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儿子小强随自己日子,由自己抚育。老公王先生赞同离婚,也赞同儿子小强由徐女士抚育,但以为徐女士为儿子投保所交纳的稳妥费或保单上的稳妥金应为夫妻共同产业,假如徐女士持续占有保单的话,则应补偿一半稳妥费或稳妥金给他。徐女士则以为,其是用自己的钱为儿子购买的稳妥,与王先生无关,并且其为儿子投保应归于赠与行为,稳妥费和稳妥金是其自愿赠与给儿子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产业来处理。
本案中,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徐女士为儿子投保“少儿终身美好险”所交纳的稳妥费或保单所载明的稳妥金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要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渐剖析:
一、徐女士为儿子投保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徐女士依据抚育关系为儿子办理了“少儿终身美好险”险种的稳妥,自己交纳稳妥费,而由儿子无偿取得稳妥金,这种行为应归于一种赠与稳妥金的行为或赠与合同。
二、这种赠与行为应归于可吊销的赠与
我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
据此,要判别某一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吊销,应从以下两点来掌握:
(1)赠与产业的权力是否发作搬运。一般状况下,动产自交给时权力发作搬运,而不动产则需经办理过户挂号才发作权力搬运。赠与产业在权力搬运之后,赠与合同一般是不行吊销的。
(2)赠与合同是否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或经公证的排外状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行吊销的。其他的赠与,只需产业权力没有实践搬运,便能够恣意吊销。
本案中,徐女士为儿子购买稳妥,实践上是将保单上载明的稳妥金这种可等待利益赠与给儿子。该项利益只要当稳妥事端发作或许稳妥期满,实践给付发作时才干成为既得利益。在实践给付发作前,保单上载明的稳妥金仅仅一种等待权而非既得权。也就是说,只要在稳妥给付发作时,稳妥金这种产业权力才搬运给徐女士的儿子。一起,徐女士为儿子投保的这种赠与行为没有通过公证,也不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不具有吊销赠与的排外景象。因而,这种赠与行为应归于可吊销的赠与。
三、保单所载明的稳妥金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
依据我国稳妥法的有关规则,稳妥金的请求权归于被稳妥人或获益人。被稳妥人或获益人所享有的获益权在稳妥事端发作前或稳妥期满前仅仅一种等待权,它或许因保单失效、获益人调换、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或获益人杀戮被稳妥人等特别景象而改变或消失。可见,保单上所载明的稳妥金仅仅一种不确定的可等待利益,并且依据稳妥法的规则,保单上清晰指定获益人的,当稳妥事端发作或期满而发作给付时,若无上述特别景象,稳妥金应归该获益人一切。在王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时,稳妥金还仅仅一种将来或许发作的不确定的可等待利益,并且其获益人也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因而不行能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