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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上路边化粪桶后身亡 政府、施工人共同担主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4:37
陈某在村级公路骑行电动车时,不小心撞上了路旁边堆积的预制水泥化粪桶,受伤成植物人后,因肺部感染身亡,其家族将镇政府、村委会、施工人一同告上了法庭。
2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路途阻碍通行危害职责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定,确定医疗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丢失共103万余元,精力危害抚慰金3万元,其间,镇政府未尽办理职责担责20%,因一同侵权职责与施工人连带担责50%,受害人本身存在差错担责30%。
2013年11月9日黄昏,陈某骑电动车沿着当地一村级公路行进时,因公路旁无路灯,不小心撞上堆积在公路南侧的预制水泥化粪桶。陈某受伤送医院后,一向处于昏倒状况,住院治疗41天未好转,出院后兼并肺部感染,全身多脏器衰竭身亡。
陈某家族将镇政府、村委会、实践施工人陈甲一同告上了法庭,恳求补偿医疗费、逝世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项丢失100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定镇政府担责20%,施工人陈甲担责30%,陈某本身具有差错担责50%,村委会不承当职责。
陈某家族、镇政府、施工人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中另查明,该案乡村改厕施工合同系村委会与施工人陈甲签定,但陈甲与镇财政所结算工程款,预制水泥化粪桶亦由镇政府购买,镇政府系案涉工程的职责主体,镇政府与村委会为现实托付联系。
南通中院审理以为,镇政府作为乡、村两级路途的维护办理者,关于预制水泥化粪桶占道一个多月,未尽办理职责予以铲除,直接导致人身危害和财产丢失,应依据差错推定准则承当办理职责。施工人陈甲私行占用村道放置预制水泥化粪桶,影响公路疏通,直接导致事端发作,应依据无差错准则承当侵权职责。一起,陈甲依据村委会指示将预制水泥化粪桶放置于路面,村委会系受镇政府托付,应由镇政府与陈甲就一同侵权互负50%连带职责,其间,镇政府、陈甲别离承当10%、40%职责;受害人陈某未尽留意职责,且所骑电动车制动设备存在问题,应承当必定的差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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