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违约金与定金之间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9:02
一、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款的完结,两边当事人经过书面约好,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法。
定金归于一种法令上的担保方法,意图在于促进债款人实行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结。签合一起,对定金必需以书面方法进行约好,一起还应约好定金的数额和交给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假如不实行债款,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假如不实行债款,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款。债款人实行债款后,按照约好,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确保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法,在《合同法》上是承当违约责任方法之一,其基本法令性质是违约好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实行的性质。
“定金”的效果有两种景象:
榜首、合同正常实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给方回收;
第二、合同不实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给方违约的,无权回收;承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现在我国现行法令中对定金的规则首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单从担保的视点看,定金首要有以下法令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赏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间“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都是定金担保的赏罚性的详细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款人只能自己为自己供给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法较为快捷,较为有用。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令规则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则。《担保法》第91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说》第121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用,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法的杰出特色,尽管仅仅一方当事人为必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能够束缚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规模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许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两边当事人无法一起实行而仅能先后别离实行债款的景象,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当金钱付出责任的一方。
二、订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选用。严厉讲订金仅仅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令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买卖需求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用,一般情况下,交给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买卖成功时,订金充任货款,在买卖失利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便违约,仍应承当返还订金的责任。其意图不外乎处理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缺少,然后增强其履约才能。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有定金性质,交给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两边在签定产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差异详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发作的根底法令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关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好,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好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用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用,其功用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实行债款供给资金上的必定的支撑。订金的给付自身归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实行债款的行为。
3、二者的效果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用;而订金给付后,如发作一方违约,导致免除合同的景象时,收受订金的一方有必要如数交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规模不同:定金担保方法,能够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实行债款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借合同、承包合平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详细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别方法,即为了担保债款的实行,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必定数额的金钱或许等价物移送债款人占有,在债款人不实行合同的债款的时分,债款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现在,我国现行法令关于押金尚无清晰的法令规则,依据法令没有强制性规则即为合法的法令准则,应当答应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纳约好给付必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法。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归于质押的领域。其与定金的差异首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款,不具有物权效能;而押金应归于担保物权的领域;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法,而押金仅仅民间买卖过程中习惯上选用的方法,我国法令既未清晰供认也不制止押金这种担保方法;
3、设定人的规模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能够是主合同的债款人,也能够是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好限额法令规则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在约好,其数额能够高于或许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结果不同:定金具有赏罚违约方的功用,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责任人实行合同的效果,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责任的,无权回收押金;而承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并不承当双倍返还押金的责任。
四、确保金
确保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为确保合同的实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确保金,招标时的履约确保金,期货买卖中的确保金、乃至取保候审中的确保金等等。
在实践经济生活中盛行的确保金首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其债款的完结而要求另一方供给的确保金。另一种方法的确保金,是两边在合同建立时分,为确保各自责任的实行而向一起认可的第三人(一般为公证机关)提存的确保金。
确保金也具有相似定金相同的担保合同完结的效果,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用。而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好定金的效果功用(如:合同缔结的确保、合同收效的条件、合同建立的证明、或许合同免除的价值)。而这些功用是确保金不具有的。
确保金留存或提存的时刻和数额是没有束缚的。两边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好在合同实行前、合同实行过程中皆可;确保金的数额能够相当于债款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有必要是在合同约好时或许合同签定前给付。
五、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经过洽谈预先确认的在违约发作后作出的独立于实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好尽管由当事人自在约好,但这种自在不是肯定的,而是受束缚的。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给的金钱,而且都有担保合同实行的效果。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首要差异有以下几项:
1、底子意图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款的完结为底子意图,因而定金归于担保的一种方法。而违约金底子意图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当方法、是束缚两边实行合同的一种补偿丢失。
2、交给的时刻不同:定金是签定合一起或之前预先付出的,作为签定合同或实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赏罚性;违约金是两边在合同种约好的,违约方应付出的补偿金,不事前付出。
3、发作的依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两边在定金合同中约好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好的。定金是交给后才收效,也便是说,即便两边合同约好了定金,可是定金实践没有交给,则该定金条款不收效;而违约金是诺成收效的,只需两边签字约好,就具有法令效能。
4、确认的规范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越法令规则的数额,依据担保法的规则,定金最高不能超越合同标的额的20%,超越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订补偿金的性质,是依据违约或许形成的丢失额来确认。
5、收效条件不同::定金是付出今后收效的,假如产品销售没有完结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法,应当双倍归还定金;违约金是诺成收效的,只需合同建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收效了。合同一旦签定,即法令行为收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实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补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效果不相同:定金的效果:一是证明合同建立;二是确保合同实行;三是具有赏罚和预付款的效果。合同实行后,定金应当回收,或许抵作价款。违约金的效果:一是赏罚和确保。只需呈现因为当事人差错,不实行或不恰当实行合同现实的,不管是否给对方形成丢失,都有必要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损害形成的丢失。如受损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形成的丢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恳求违约方补偿缺乏部分。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只需对方以为违约方还有持续实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持续实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持续实行合同的责任。
一般景象下,没有特别约好时,订金、押金或许确保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榜首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给留置金、担保金、确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许订金等,但没有约好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要留意,依据合同的约好,有时它们在性质上便是一种定金。而且,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一起并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
依据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确保金及违约金了解和知道,主张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依据自己的需求,合理的挑选运用;但有必要清晰的是:假如挑选定金担保方法,则有必要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好有必要契合法令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则,且有必要选用书面的方法约好等。定金、订金、押金、确保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仍是法令结果上都有显着不同,在签定合一起,当事者应对此有充沛的了解,并依据自己的实践情况稳重行事。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款的完结,两边当事人经过书面约好,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法。
定金归于一种法令上的担保方法,意图在于促进债款人实行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结。签合一起,对定金必需以书面方法进行约好,一起还应约好定金的数额和交给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假如不实行债款,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假如不实行债款,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款。债款人实行债款后,按照约好,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确保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法,在《合同法》上是承当违约责任方法之一,其基本法令性质是违约好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实行的性质。
“定金”的效果有两种景象:
榜首、合同正常实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给方回收;
第二、合同不实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给方违约的,无权回收;承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现在我国现行法令中对定金的规则首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单从担保的视点看,定金首要有以下法令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赏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间“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都是定金担保的赏罚性的详细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款人只能自己为自己供给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法较为快捷,较为有用。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令规则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则。《担保法》第91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说》第121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用,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法的杰出特色,尽管仅仅一方当事人为必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能够束缚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规模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许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两边当事人无法一起实行而仅能先后别离实行债款的景象,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当金钱付出责任的一方。
二、订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选用。严厉讲订金仅仅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令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买卖需求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用,一般情况下,交给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买卖成功时,订金充任货款,在买卖失利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便违约,仍应承当返还订金的责任。其意图不外乎处理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缺少,然后增强其履约才能。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有定金性质,交给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两边在签定产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差异详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发作的根底法令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关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好,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好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用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用,其功用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实行债款供给资金上的必定的支撑。订金的给付自身归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实行债款的行为。
3、二者的效果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用;而订金给付后,如发作一方违约,导致免除合同的景象时,收受订金的一方有必要如数交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规模不同:定金担保方法,能够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实行债款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借合同、承包合平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详细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别方法,即为了担保债款的实行,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必定数额的金钱或许等价物移送债款人占有,在债款人不实行合同的债款的时分,债款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现在,我国现行法令关于押金尚无清晰的法令规则,依据法令没有强制性规则即为合法的法令准则,应当答应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纳约好给付必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法。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归于质押的领域。其与定金的差异首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款,不具有物权效能;而押金应归于担保物权的领域;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法,而押金仅仅民间买卖过程中习惯上选用的方法,我国法令既未清晰供认也不制止押金这种担保方法;
3、设定人的规模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能够是主合同的债款人,也能够是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好限额法令规则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在约好,其数额能够高于或许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结果不同:定金具有赏罚违约方的功用,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责任人实行合同的效果,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责任的,无权回收押金;而承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并不承当双倍返还押金的责任。
四、确保金
确保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为确保合同的实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确保金,招标时的履约确保金,期货买卖中的确保金、乃至取保候审中的确保金等等。
在实践经济生活中盛行的确保金首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其债款的完结而要求另一方供给的确保金。另一种方法的确保金,是两边在合同建立时分,为确保各自责任的实行而向一起认可的第三人(一般为公证机关)提存的确保金。
确保金也具有相似定金相同的担保合同完结的效果,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用。而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好定金的效果功用(如:合同缔结的确保、合同收效的条件、合同建立的证明、或许合同免除的价值)。而这些功用是确保金不具有的。
确保金留存或提存的时刻和数额是没有束缚的。两边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好在合同实行前、合同实行过程中皆可;确保金的数额能够相当于债款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有必要是在合同约好时或许合同签定前给付。
五、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经过洽谈预先确认的在违约发作后作出的独立于实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好尽管由当事人自在约好,但这种自在不是肯定的,而是受束缚的。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给的金钱,而且都有担保合同实行的效果。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首要差异有以下几项:
1、底子意图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款的完结为底子意图,因而定金归于担保的一种方法。而违约金底子意图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当方法、是束缚两边实行合同的一种补偿丢失。
2、交给的时刻不同:定金是签定合一起或之前预先付出的,作为签定合同或实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赏罚性;违约金是两边在合同种约好的,违约方应付出的补偿金,不事前付出。
3、发作的依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两边在定金合同中约好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好的。定金是交给后才收效,也便是说,即便两边合同约好了定金,可是定金实践没有交给,则该定金条款不收效;而违约金是诺成收效的,只需两边签字约好,就具有法令效能。
4、确认的规范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越法令规则的数额,依据担保法的规则,定金最高不能超越合同标的额的20%,超越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订补偿金的性质,是依据违约或许形成的丢失额来确认。
5、收效条件不同::定金是付出今后收效的,假如产品销售没有完结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法,应当双倍归还定金;违约金是诺成收效的,只需合同建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收效了。合同一旦签定,即法令行为收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实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补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效果不相同:定金的效果:一是证明合同建立;二是确保合同实行;三是具有赏罚和预付款的效果。合同实行后,定金应当回收,或许抵作价款。违约金的效果:一是赏罚和确保。只需呈现因为当事人差错,不实行或不恰当实行合同现实的,不管是否给对方形成丢失,都有必要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损害形成的丢失。如受损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形成的丢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恳求违约方补偿缺乏部分。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只需对方以为违约方还有持续实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持续实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持续实行合同的责任。
一般景象下,没有特别约好时,订金、押金或许确保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榜首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给留置金、担保金、确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许订金等,但没有约好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要留意,依据合同的约好,有时它们在性质上便是一种定金。而且,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一起并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
依据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确保金及违约金了解和知道,主张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依据自己的需求,合理的挑选运用;但有必要清晰的是:假如挑选定金担保方法,则有必要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好有必要契合法令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则,且有必要选用书面的方法约好等。定金、订金、押金、确保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仍是法令结果上都有显着不同,在签定合一起,当事者应对此有充沛的了解,并依据自己的实践情况稳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