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并行使表决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0:25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建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担任招集,董事长掌管会议,董事长因特别原因不能实施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许其他董事掌管。举行股东大会,应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告诉记名股票的股东。告诉中应写明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和地址等。暂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告诉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抉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举行的45日前进行布告。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要到会股东大会的,有必要于会议举行5日曾经至股东大会结束会议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不然不得到会会议。股东大会的抉择实施股份大都抉择的准则。所谓股份大都抉择准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大都股份的股东的毅力作出抉择。股东大会抉择实施股份大都表决准则,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大都的股东到会;二是要有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大都经过。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抉择应当作成会议记录,由到会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到会股东的签名册及署理到会的委托书同时保存,供股东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