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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立案后可以撤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6:23
用暴力、要挟的办法,公开降低别人的品格,损坏别人的声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凌辱罪。一些人被凌辱时,就会经过法令进行诉讼来处理。那么凌辱罪立案后能够撤诉吗?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依据《刑法》第246条规则,凌辱罪归于通知才处理的案子,归于自诉案子,在判定宣告前都能够自行宽和或许撤诉,撤诉之后就不需求开庭判定了。
凌辱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品格尊严和声誉权。品格尊严权和声誉权是公民的根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品格尊严不受侵略。制止用任何办法对公民进行凌辱、诋毁和诬告陷害。”所谓品格尊严,是指公民依据自己所在的社会环境、位置、威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别人的品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知道和尊重。所谓声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声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道德、才华、诺言等在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社会点评。所谓声誉权,是指以声誉的保护和安全为内容的品格权。
本罪的违法目标,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凌辱法人以及其他集体、安排,不构成凌辱罪。在大众场合以燃烧、毁损、涂划、玷污、蹂躏等办法凌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则,应以凌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办法公开贬损别人品格、损坏别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不构本钱罪主体。关于以期刊杂志刊登凌辱、诋毁别人文章的,依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则,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则,刊登凌辱、诋毁别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差异情节轻重,给予正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中止出售;没收或毁掉违法期刊;定时停刊;停业整顿;吊销挂号等行政处罚。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贬损别人品格,损坏别人声誉的意图。直接成心、过错不构本钱罪。
以上便是小编关于凌辱罪立案后是否能够撤诉的介绍。经过上述介绍可知,凌辱罪归于自诉案子,在判定宣告前都能够自行宽和或许撤诉,撤诉之后就不需求开庭判定了。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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