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7:50[案情]
原告江西华兴工贸公司于2002年6月6日经过出让方法获得一块面积为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新干县建造局颁布的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造用地同意书。建造期限自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其应建造厂房占地面积为7600 M2,办公楼占地面积为600 M2,职工宿舍占地面积为1200M2。截止2003年4月,原告仅开工兴建了占地面积为1706.3 M2的厂房一幢,尔后一向未再进行开发建造。原告经营至2004年1月份歇业至今,2005年1月13日被刊出税务挂号。 2005年7月,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搁置土地的行为开端调查取证,并于同年12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县人民政府发文同意,被告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回收搁置土地使用权决议书》,决议依法回收原告受让的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随后恳求行政复议,2006年4月11日,吉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议决议,保持被告作出的《回收搁置土地使用权决议书》。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恳求吊销《回收搁置土地使用权决议书》。原告恳求吊销被告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首要理由为:1、在其获得的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规模有一条高压干线未能搬迁,而依据其与金川镇人民政府、县计划委员会签定的协议规则,搬迁高压干线的作业应由县计划委员会担任。高压干线未能及时搬迁是其间断开发、建造的首要原因,是因政府行为形成的,其没有搁置土地的行为;2、该公司获得的42040.21㎡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践能使用的仅有21021.89㎡。公司已使用7038.13㎡(厂房1859.69㎡、旧办公楼4813.57㎡、围墙364.57㎡),已超越可使用面积的1/3。因而,被告回收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契合法律规则。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与金川镇政府、县计划委员会签定的协议中已清晰约好“高压干线由新干县计委担任搬迁”,但由于种种原因,横跨原告受让国有土地上空的高压干线一向未能搬迁,影响了原告对该宗土地的开发建造,这是原告间断对土地开发建造的首要原因。而新干县计划委员会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行为应确定为政府行为。因而,依据《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四条之规则,以及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33条的规则,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搁置土地。因而,应依法吊销被告作出的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决议。
第二种定见是以为,金川镇政府和县计划委员会并非法律所特指的享有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的政府和职能部门,即便上述两者有未尽到合同责任的行为,也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形成开工开发拖延的在外”的景象。为此,被告确定原告有搁置土地的行为,并依法决议回收土地使用权,契合法律规则,依法应当予以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