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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怎样进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6:34
公安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假如是契合立案程序的应该予以立案侦查。不予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该向当事人阐明不立案的原因,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议不满的能够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人民检察院会进行复查,那么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怎样进行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的法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子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许被害人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子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述案子规则》第2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述案子的使命,是经过复查刑事申述案子,纠正过错的决议、判定和裁决,维护正确的决议、判定和裁决,维护申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令的一致正确施行。”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述案子规则》第12条,“人民检察院对契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述,应当受理,本规则还有规则的在外:(一)归于本规则第五条规则的刑事申述;(二)契合本规则第二章统辖规则;(三)申述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四)申述资料完备。申述人托付律师署理申述,且契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述案子规则》第36条,“复查刑事申述案子,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子严重、疑问、杂乱的,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述案子,有统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则。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阐明状况。”
二、人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怎样进行
1、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刑事案子立案侦查是进入审判程序的必经进程,立案是公安机关的责任,公安机关能够依据案子的状况决议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议作出今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规则,立案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能够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行使或许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今后人民检察院依请求行使。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即立案。
2、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子。最高人民检察院引发了一份《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述案子规则》,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子做了详细的规则,依据《规则》第12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子能够依职权也能够依请求。对刑事案子进行复查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子复查今后发现确有过错的应当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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