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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与潘壮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5:05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9468号
原告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罗口顺。法定代表人张同升,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余春江,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世,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九龙坡区文明七村1栋3单元3楼2号。被告潘壮,男,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世,北京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5号。托付代理人浩瀚,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丹平原,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初坤,男,1952年8月11日出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被告北京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东门内。法定代表人潘壮,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王子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壮、杨初坤、北京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创公司)专利权权属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人蒋洪义、余春江,被告潘壮的托付代理人浩瀚、丹平原,被告远创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高子程、王子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初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本公司自1995年起,即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原有的铜箔出产设备和工艺进行了屡次大规模的技能改造,形成了一套铜箔出产关键技能。上述技能改造和研制作业基本上是以本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杨初坤为首的原告高档管理人员(包含杨初坤、钱保国、王叶滔、郑国庆、韩林)完结的。2000年头,本公司董事会提出了“进一步进步铜箔抗氧化性”的技能改善使命和方针,并承认以50万美元作为技能费出资。作为总经理的杨初坤在履行和执行该使命的过程中,萌宣布研制联体机的主意和构思。为了学习国外处理铜箔抗氧化问题上的经历,2000年3月,本公司派杨初坤比及美国YATES公司调查。杨初坤在该公司立式联体机已成功地出产出铜箔的启发下,清晰了研制联体机的方针方向,并依据实践需要和详细条件提出了卧式联体机的构思。回国后,杨初坤即安排负有技能研制职责的原告高档管理人员钱保国、韩林,并将其时刚刚脱离本公司但仍对本公司负有服务职责的王叶滔和郑国庆召回,组成研制小组,使用本公司堆集的技能参数和工艺窍门进行卧式联体机的研制,一起使用本公司车间的出产设备进行很多的实验。被告潘壮系本公司股东之一——北京利兴华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华诚公司)的董事长。1999年8月20日,利兴华诚公司成为本公司的肯定控股股东,潘壮被派遣为本公司董事,因本公司其时的董事长系利兴华诚公司总经理杨延华,故潘壮成为本公司的实践操控人。潘壮违背竞业禁止规则,勾结原告高档管理人员于1999年12月8日设立了被告远创公司,从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铜箔设备制作事务。2000年10月25日,远创公司改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潘壮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远创公司建立后,首要事务是承受本公司托付并依据本公司提出的技能计划制作铜箔出产设备,未从事铜箔出产设备的研制作业。2000年11月,研制小组悉数完结了卧式联体机的研制作业,圆满地完结了本公司董事会的前述使命。但潘壮却私行指派详细担任处理卧式联体机专利申请事宜的王叶滔以远创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一起使用本公司与远创公司之间的相关联系利诱包含杨初坤在内的本公司高档管理人员,使其对潘壮的侵权行为不持异议。在以远创公司名义申请专利后,潘壮又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过签定协议的方法在专利授权前将其无偿转让给潘壮和杨初坤共有。2002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颁发了专利权,3月19日,潘壮处理了专利权转让的挂号布告手续。依据法律规则,涉案专利系本公司的职务创造创造,理应由本公司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被告远创公司申请专利并持有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远创公司与潘壮、杨初坤签定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歹意勾结危害原告的利益,依法应确定其无效。故本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定:1、承认名称为“铜箔出产联合机”的ZL01201624.1号实用新型专利归于本公司的职务创造,专利权归于本公司;2、承认远创公司与潘壮、杨初坤签定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3、三被告一起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及本公司为诉讼开销的调查取证费3847元和律师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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