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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6:18
(一)一般的起算点
假如在确保合同中,债权人与确保人对确保期间作出了约好,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好的确保期间存在《担保法解说》第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景象,不然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好的开端日确认确保期间的起算点,即使该开端日早于主债款人的实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可是,假如当事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或许约好的确保期间归于《担保法解说》第32条的景象,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确保期间的起算点,即《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与第26条第1款规则的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此外,当确保合同建立之时,主债款实行期现已届满,即此刻债款人现已处于债款不实行阶段,确保期间的起算点明显不可能再从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核算,而应当从确保合同收效之日开端核算。
(二)特别景象下的起算点
1、主债款没有实行期限或许实行期限约好不明时确保期间的起算点
当主债款没有实行期限或虽有对实行期限的约好可是该约好不清晰的,债款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确保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端核算。
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确保期间的起算
《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准则建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准则。该法第108条规则:“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职责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对一般确保与连带职责确保的界定来看,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确保人就应当承当确保职责,不管该不实行债款是发生在债款实行期届满之前仍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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