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包括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0:11
税务行政体系内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子的分工,是清晰复议请求人应向哪一个税务机关提出请求,由哪一个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准则。
税务行政复议的统辖包含:
(1)一般级别统辖。对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眼请求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即对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统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辖。
(2)特别统辖。
①对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联合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一起统辖。
②对税务机关建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建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统辖。
③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眼请求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
④对法令、法规规则需求上级同意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终究同意的税务机关统辖。⑤对被吊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吊销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持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
(3)移交统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交的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交。
(4)指定统辖。税务机关因复议统辖发作争议,又不能洽谈处理的,由它们的一起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统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统辖包含:
(1)一般级别统辖。对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眼请求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即对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统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辖。
(2)特别统辖。
①对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联合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一起统辖。
②对税务机关建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建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统辖。
③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眼请求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
④对法令、法规规则需求上级同意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终究同意的税务机关统辖。⑤对被吊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吊销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由持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
(3)移交统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交的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交。
(4)指定统辖。税务机关因复议统辖发作争议,又不能洽谈处理的,由它们的一起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