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女二嫁”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3:15“一女二嫁”是将一块土地发包给两个不同主体。《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否流通和流通的方法”, 此条之规则承认了土地流通的主体及权力,而一旦呈现“一女二嫁”的对立局势,相互之间的法令胶葛也会随之呈现。
【案情】
王某租用了李某的承揽地办厂,后王某又用自己的承揽地和李某兑换了原租用地,但他们换地时并没有替换《土地承揽合同》及《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第二轮土地承揽时,王某办厂所占地仍由李某顺延承揽。后王某将厂占地以给儿子建房为由,向当地县政府请求办理了《集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
【剖析】
本案王某与李某胶葛的本源在于同一块土地呈现了两个合法证件,造成了“一女二嫁”,综合做剖析,能够看出:
一、二人之间的租地、换地行为不合法
《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则:“经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但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时不得改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第八条规则:“农村土地承揽应当恪守法令、法规,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继续使用。未经依法赞同不得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
王某租用了李某的承揽地办厂,其未经发包方的赞同,改动了土地的农业用处,违背了上述规则。因而,两边之间的合同因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导致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令效力。
二、土地承揽经营权确权的案子,应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则:“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 第二十三条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
当地县政府为王某的请求办理了《集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的行为归于行政承认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现已合法获得的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应领先请求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则:“法令、法规规则应领先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
李某对县政府行政承认行为不服,应当行政复议前置,之后才干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径行申述,不符合法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