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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7:49

内容简介
提单这份源于欧洲商人创造的单证,经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气做法与改进,已成为国际贸易与航运的柱石[1]l。近年来,无单放货案子在海事审判中占有了相当大的比重,成为海运提单问题的焦点,人们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法令职责及无单放货保函的法令效力长期以来争执不下,乃至有人以为“无单放货简直可以说是触及理论与实务问题最多的‘反常’海运行为之一。” [2]澄清这个问题不仅对承运人、货主、港口仍是船货署理、贸……
一、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令依据
(一)提单的法令性质决议承运人应依正本提单交货;
1978年《汉堡规矩》对提单的界说做了如下论述:“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送契约和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载货品,以及承运人确保据以交给货品的单证。”
一方面提单是货品的收据和运送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确立了运送合同联系,承运人便有职责完整无损地将货品交给给提单上的收货人。只需承运人未将货品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的职责没有结束,运送合同即未停止。
另一方面,提单是物权凭据。有观念以为提单代表着提单项下货品的所有权,在法令上占有提单与具有货品的所有权有平等的法令效力[3]。提单的转让就标明货品所有权的搬运,提单持有人便是货品所有人。因而承运人有必要凭正本提单交给货品[4]。以上观念实际上曲解了“物权凭据”的意义,物权凭据的中心特征是不须任何正式让与或对债务人任何告诉即可转让,它只赞誉货品占有权与货品所有权并无必然联系,权力浸透于凭据,由此产生了最具有商业重要性的只要向持有人交给才干清偿的准则[5],正如Rix法官所说:“In my judgment ,a true owner cannot in the absence of some special arrangement oblige a shipowner to deliver his goods to him without presenting his bill of lading.”[6]即真实货方也有必要退回提单才干取货。
(二)依正本提单交货构成了一项国际常规:
凭正本提单提货已是各国承受和公认的一项法令制度,作为一项国际贸易常规,在航运实践中遍及得到遵从。83年对外经贸部曾以告诉的方法下发了文件,答应以副本提单出具保函提货,可是学界遍及以为它不归于政府的法规性文件,而是具有和谐效果的规范性文件,且只能对国内船只以及有关的专业部分发挥和谐效果[7],凭正本提单放货作为一项国际常规仍应恪守。
二、无单放货行为的界定,典型样态原因及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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