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8:17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掌握风险驾驭罪构成条件,不该仅从辞意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则,以为只需到达醉酒规范驾驭机动车的,就一概构成刑事违法,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联接。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连续抄获了一批醉酒驾驭违法嫌疑人,很快将申述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详细追查刑事责任,应当稳重保险。尽管刑法修正案(八)规则追查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则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依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则的准则,损害社会行为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的,不以为是违法。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分的联接,避免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分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查刑事责任。 别的,张军在谈到对判处控制、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适用制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则对判处控制、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人民法院能够依据违法状况,在作出判定的一起,制止其在控制履行期间、缓刑检测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触摸特定的人,适用制止令需求特别注意加强监督、辅导。 他说,从立法精力看,制止令的意图首要在于强化对违法分子的有用监管,促进其教育纠正,避免再次损害社会。人民法院要依据违法分子有无再次损害社会的人身风险性决议是否适用。对罪过尽管比较严重,可是几乎没有再犯或许的,就不需求,也不该当决议适用制止令。宣告制止令的详细内容和期限要保险、稳重,应当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原因、性质、手法、悔罪体现等状况,充分考虑与所违法行的相关程度,有针对性地决议适用“三个制止”的一项或许几项内容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