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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标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8:26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则:“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只是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务”。这一点表明晰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则的短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务外,还应包含以下权力:1、实体上的权力,详细包含物权、物上请求权、构成权、吊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承继康复请求权、承继中特留份权力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力,如中止诉讼失效,提起诉讼、请求产业保全、请求强制执行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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