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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告知义务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7:31
实践中有一些违法嫌疑人违法之后就想悔改,而去公安机关自首,那自首和奉告责任的差异在哪?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自首和奉告责任的差异。
自首和奉告责任的差异
(1)罪与非罪的差异。在交通肇事中不必定悉数都能够构成违法,有些成果不严峻的,能够按一般的交通事端处理,不追查刑事责任,而不追查刑事责任的交通事端的肇事者,应受《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规则应尽法定的奉告责任,这种责任并非刑法上规则的自首情节。原因是它并没有构成违法,不受刑法规则的自首情节的束缚,只需构成违法,肇事者的法定奉告责任才可转化为自首情节。
(2)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情节具有条件性。所谓条件性是指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情节,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法定条件方可成果,也便是只需交通肇事被追查刑事责任后,方可具有自首的条件,不然,自首不成立。
(3)肇事者的奉告责任与肇事罪中的自首有所差异。《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规则的肇事者的奉告责任,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则,在未构成违法时,视为法定的一种奉告责任,当被追查刑事责任,构成违法时,肇事者的法定奉告责任即转化为自首情节,不能以构成违法与未构成违法肇事者的奉告责任一起并论。也便是说,未构成违法的,肇事者的奉告责任是一种路途事端的原则性规则,一旦构成违法,肇事者的奉告责任实践便是一个自首情节。两者是有差异的。
(4)法定的奉告责任与刑法规则的自首两者之间的差异。《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中规则的肇事者的奉告责任,是仅针对一般的交通事端而言,只需呈现交通事端,司机就有必要向公安机关陈述以便及时得到处理,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表现。而自首,则是针对违法而言,只需构成违法,被告人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便是一种自首行为。交通肇事罪,自身是一种罪名,所以在刑法理论上就不存在奉告责任,只存在自首情节,也只需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
(5)法定的奉告责任不能代替刑法上的自首,两者性质不同。法定的奉告责任只能适用于未构成违法的一般的交通事端。当交通事端一旦成为违法时,奉告责任就天然转化为自首。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上,只需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而《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规则的奉告责任是不能代替自首情节而予以从轻量刑的,因为两者性质不同,所以量刑的成果也不相同。不确定自首,就不能考虑从轻情节。如果把奉告责任与自首并论,而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分,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既不能表现刑法的严肃性,反之表现了法官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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