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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3:46
听讼网为您供给交通法令咨询的qq在线法令免费咨询。下面小编收拾资料后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司法判定组织的伤残事项
一、司法判定组织受理伤残判定
司法判定组织收到托付,应当对托付的判定事项进行检查,对归于本组织司法判定业务范围,托付判定事项的用处及判定要求合法,供给的判定资料实在、完好、充沛的判定托付,应当予以受理。
对供给的判定资料不完好、不充沛的,司法判定组织能够要求托付人弥补;托付人弥补完全的,能够受理。
司法判定组织对契合受理条件的判定托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议;不能即时决议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并告诉托付人;对经过信函提出判定托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并告诉托付人;对疑问、杂乱或许特别判定事项的托付,能够与托付人洽谈确认受理的时刻。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托付,司法判定组织不得受理:
1、托付事项超出本组织司法判定业务范围的;
2、判定资料不实在、不完好、不充沛或许获得方法不合法的;
3、判定事项的用处不合法或许违反社会公德的;
4、判定要求不契合司法判定执业规矩或许相关判定技能规范的;
5、判定要求超出本组织技能条件和判定才能的;
6、不契合法令、法规、规章规则景象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托付人阐明理由,交还其供给的判定资料。
二、司法判定协议书
司法判定组织决议受理判定托付的,应当与托付人在洽谈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司法判定协议书。
司法判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托付人和司法判定组织的基本状况;
2、托付判定的事项及用处;
3、托付判定的要求;
4、托付判定事项触及的案子的扼要状况;
5、托付人供给的判定资料的目录和数量;
6、判定过程中两边的权力、责任;
7、判定费用及收取方法;
8、其他需求载明的事项。
在进行司法判定过程中需求改变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两边洽谈确认。更多法令咨询尽在听讼网刑事听讼网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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