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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5:55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成婚。在收取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定一份“成婚协议”,意图是想给两边的婚姻加一个稳妥,用经济来束缚两边,使两边可以永久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成婚。在收取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定一份“成婚协议”,意图是想给两边的婚姻加一个稳妥,用经济来束缚两边,使两边可以永久不离不弃。陈某赞同了。
为使自己的婚姻愈加安定,女方范某在成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定一份“成婚协议”,约好“两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抛弃悉数(包含现金、产业)”。
婚后,因为两边性情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持,爱情逐步冷漠,所以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建议依照协议约好,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一切。
后来男方陈某提出离婚,范某即要求依据协议获得男方房产。此案在深圳某法院并对该案作出判定,对女方范某提出的悉数占有产业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男方对女方作恰当补偿
专家刘伟民点评
我以为,该“成婚协议”对产业虽有约好,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好不得违反法令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则,该协议中对产业的获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违反了我国法令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确定该协议中对产业的处理约好无效。因而,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一切的恳求不予支撑,是正确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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