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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公证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9:11
本文针对这些存在问题进行剖析,论述笔者观念,希望能为同仁处理股权承继公证时供给少许参阅。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矩:“天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可是,公司法还有规矩的在外。”由于这一法令规矩相对疏略,不光存在显着缝隙,且在解说上也难以周延,给股权承继公证带来许多困扰。本文针对这些存在问题进行剖析,论述笔者观念,希望能为同仁处理股权承继公证时供给少许参阅。
一、 股东资历承继仍是股权承继
处理股权承继公证遇到的第一个困扰是:被承继人股东逝世后,其遗留在公司的权力是股权,仍是股东资历换言之,公证处在处理承继人请求的此类公证时,是确以为股东资历承继公证,仍是确以为股权承继公证依照《公司法》第76条的规矩,天然人股东逝世后,其承继人能够承继其股东资历。笔者以为,所谓“股东资历”,是指在公司建立时有才能成为股东的根本条件,比方:假如是天然人欲成为公司股东,需求具有民事行为才能,一起天然人在从事特定工作时,法令还或许掠夺其成为公司股东的资历,如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就规矩,国家公务员不能从事出资活动;假如是法人成为股东,则公法人往往也会遭到必定的资历约束。可是,承继则不受这些约束。只需是合法承继人,没有为法令或为被承继人掠夺承继权(前者指法定损失承继权的景象,后者指被承继人生前以遗言或遗赠方法处置遗产的情况),其即享有承继的权力,并无行为才能和身份的约束。这是其一。
其二,一个天然人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后,其在公司的权力即应当以股权予以表征,而一般不再以股东资历为表征。在法理上,股权,是股东权的简称,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力,因而股东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处理等法令联系对公司享有的债务亦包含在内;而狭义的股权,仅指股东依据股东资历,依据法令和公司规章之规矩所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加公司管理的权力。公司法所指的股权,应当了解为狭义之股权。被承继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其在公司的权力也被浓缩并转化为股权。假如说承继被承继人在公司的股权是承继其股东资历,显着存在不周延、不谨慎的问题,且与公司法的其他规矩也不协调。
其三,以笔者推测,《公司法》第76条之所以作如是规矩,其意图或许是为了强调在股东权益中,不光其产业权力能够被承继,并且其股东身份也能够被承继。因而,有学者以为,这儿的“股东资历”所对应的不过是参加公司经营处理的共益权罢了。[1]可是,这却给实践的承继实务带来了极大的费事。比方,未成年承继人能否承继股东身份而成为继受股东的困扰等。依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矩,法令仅仅清晰制止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高档处理人员,并未制止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成为股东。前些年报导的银行“娃娃股东”事情被法令和理论界所广泛认可,[2]便是明证。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在处理公证时,公证员在对《公司法》第76条所规矩的承继客体进行检查时,宜将其作为股权来解说与了解,而不该仅作为严厉意义上的股东资历来了解。正是依据此,有学者主张,将《公司法》第76条中的股东资历,修改为“股权”。[3]当然,由于现在没有修法,因而在公证证明的表述中,依然应当运用“股东资历”的述语,但在本质了解上作股权解读似更为稳当。
二、怎么知道股权中的夫妻共有联系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矩的夫妻共有产业中,尽管未将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出资于公司的产业加以列名规矩,但无疑应当包含在该条的兜底条款即“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中。因而,在处理股权承继公证时,就有一个怎么确认股权中的夫妻共有问题。这是由于,依据《承继法》第26条的规矩,在处理遗产时,对无独自一切约好的夫妻共有产业,在切割时,应当先将健在一方爱人的一半分出。那么,在股权承继中怎么界定健在爱人的一半呢
由于股权是一种集自益权与共益权于一身的复合性权力,因而其是典型的产业权力和非产业权力二者符合在一起的权力类型。其间,自益权一般为产业性权力,包含股权转让请求权,股息盈利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本身利益并可独自行使的权力;而共益权则主要指股东依据本身的利益和整体股东的一起利益,经过一起行使的方法来决议公司严重事项的权力,一般包含到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处理人员的请求权等非产业性权力。在股权承继法令联系中,由于法令规矩承继人既可承继被承继人股东的产业权(自益权),也能够承继其非产业权(共益权),亦即承继客体存在复合性,那么,是否就能够以为涵摄在股权中的夫妻一起权力也应作概括性切割呢
笔者以为,婚姻法所称的夫妻共有产业,在公司股权联系中仅能对应股东的自益权部分,而不能包含股权中的共益权部分。这是由于,共益权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权或称社员处理权,尽管其也必定要牵涉到产业权力联系,乃至是附着在产业权力之上,但其仅能由股东自己行使,而无法被夫妻“共有”。故而股权中的夫妻共有,仅指对产业权力部分的共有,即对自益权的共有。因而,在处理股权承继公证时,公证员应当严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说(二)》第16条的规矩来进行确认与切割。[4]
三、怎么判别公司规章约束承继的鸿沟
依据《公证法》第76条“但书”部分的规矩,公司规章能够对股权承继问题作出不同于该条的清晰规矩,且其还具有优先适用的效能。鉴此,公证安排在处理股权承继公证时,应当优先适用公司规章有关股权承继的规矩,并依照规章规矩确认承继之客体,检查承继联系。可是存在的困扰是:是否只需规章有特别规矩,都有必要遵照或许换句话说,规章对股权承继的特别规矩是否存在鸿沟约束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规矩得非常笼统,且语焉不详,因而有必要参阅国外的规矩来加以解读与知道。德国公司法令为阻挠不受欢迎的遗产承继人成为公司股东,给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形成抵触,规矩公司能够在规章中作出(但不限于)如下规矩:
(1)股东逝世后,由公司收回股份;
(2)能够规矩不得由股东家庭成员承继,但给予恰当补偿;
(3)股权承继者有必要将其承继的股份转让给某个确认或尚待确认的人。
[5]法国公司法令则答应公司规章对股权承继作如下选择性规矩:
一是公司仅在健在的股东之间持续存在,即公司要回购逝世股东的股份,假如对股份作价达不成协议,则应当由鉴定人进行评价作价;
二是答应已逝世的股东一切承继人参加公司,公司持续存在,或许仅有某些承继人参加公司,公司持续存在;
三是当即闭幕公司。
[6]《日本商法典》第210条之三第1款规矩,假如公司规章规矩了转让股份应经董事会供认条款时,公司能够在承继开端后一年内,从股东的承继人处收买其因承继所得股份而获得自己股份。
[7]这标明,在日本,承继股权也要受公司规章的约束。
很显着,法令答应公司规章对股权承继进行自在规矩,其意图在于对股权承继做必要的约束,然后维护老股东依据公司的人合性所既有的利益。但笔者以为,公司规章对股权承继的约束应当是有清晰鸿沟的,这一鸿沟便是:不能否定和搅扰股东的合法承继人承继产业性权力的资历。也便是说,不管公司规章对股权承继作什么样的约束,均不能约束股东的承继人承继被承继股东在公司股权中的自益权部分。换言之,公司规章仅能就股权中的共益权部分作出约束。这是由于,承继权主要是一种产业性权力。承继权不可是民法、承继法规矩的天然人的根本民事权力,也是宪法规矩的公民根本权力中无法定理由不容掠夺的权力领域。因而,在处理股权承继中,公证员能够主张当事人参照上述国外法的规矩,进行处理。在公证时,假如公证员发现公司规章有否定股权承继规矩的,应当主张其修订,不然,依法不予适用。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否承继
显着,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矩的股权承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承继。那么,其是否能够相同适用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承继呢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承继问题是否也能够像《公司法》第76条规矩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继那样,能够由“公司规章还有规矩”呢这也是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有必要判别的问题,因而也有必要予以厘清。对前者,勿庸质疑,能够作必定的判别,即毫无疑问均可承继;而对后者,则需求进行评论。
咱们知道,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较强的人合性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愈加显着。正是依据此,各国公司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流通作出必定的约束,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通则罕见约束、相对自在。股权承继归于继受获得股权的法令行为,天然归于股权流通的领域,其流通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要遵从股权转让的规律,如前述《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16条规矩的夫妻切割股权规矩,即作出了准用公司股权转让规矩的规矩。因而,有学者以为,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股权承继可由公司规章做出约束外,其他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承继问题,原则上不能予以约束,也没有约束的必要。[8]笔者以为,这一观念是值得必定的。当然,假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对股权承继有其他约束性规矩的,只需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矩,公证中也是能够适用的。
五、股权可否遗赠
《公司法》第76条只规矩了天然人股东逝世后,其遗留在公司的股权能够承继,这儿的承继既包含法定承继,当然也应包含遗言承继自不待言。可是,股权是否能够遗赠公司法语焉不详。在法理上,遗赠与遗言相同,均为被承继人生前处置身后遗产的一种法定方法,与遗言具有相同的收效要件,仅仅其在遗产受益人的条件及遗产的处理上有所差异罢了。我国《承继法》第16条第3款清晰规矩:“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可见,遗赠的赞誉方法依然是遗言,只不过其指定的遗言受益人与一般遗言显着差异,行将法定承继人扫除在外。正是由于遗赠与遗言的这种亲缘联系,其尽管不归于承继领域,但在传统民法上仍以承继法予以匡范之,此为常规。这也是本文将其作为问题之一,加以讨论的原因地点。
依照我国一般立法的常规,一般在触及天然人产业或物权的继受获得时,均将承继与承受遗赠相并排,一是以示差异,二是标明二者法令联系附近。如《物权法》第29条规矩:“因承继或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许受遗赠开端时发收效能。”而为何《公司法》第76条未作出与物权法相同的规矩呢笔者推测,这或许是一种遗漏,也或许是一种举重以明轻的立法技巧,而后者的或许性更大。这是由于,公司法的此种景象较为普遍地存在,例如前述论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能够承继问题与此就极为附近。说此处存在举重以言轻的立法技巧,是指:已然能够承继,天然也能够遗赠。此外,假如咱们从遗赠也是赠与的一种特定方法来调查,也可判别出,已然公司法答应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法流通,其必定不会排挤遗赠方法流通。一起,假如咱们从意图解说的视点来解读该规矩,也能够得出遗赠应当包含在《公司法》第76条的立法意旨之中的定论。可是笔者以为,最好的方法,仍是应当在往后的修法过程中予以清晰规矩,避免发生了解歧义。
依据上述剖析,笔者以为,假如股东以遗赠方法处置股权为由申办遗言公证,或许当事人以承受遗赠为由主张继受股权的,公证安排应当受理。仅仅在处理承受遗赠股权公证时,要依据受遗赠者的身份情况,奉告其在实践承受股权时灵活处理。比方,假如受遗赠人是法人或其他安排的,而公司其他股东均为天然人的,宜要求其供给公司其他整体股东的赞同证明,或许采纳转让受遗赠股权获取价款方法达致承受遗赠之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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