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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辅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拟定本标准。
第二条 血液资源有必要加以维护、合理使用,防止糟蹋,根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生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厉把握输血习惯证,正确使用老练的临床输血技能和血液维护技能,包含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担任临床用血的技能辅导和技能施行,保证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办法的履行。
第二章 输血请求 第五条 请求输血应由经治医生逐项填写《临床输血请求单》,由主治医生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订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议输血医治前,经治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族阐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达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族的赞同,并在《输血医治赞同书》上签字。《输血医治赞同书》入病历。无家族签字的无自主认识患者的紧迫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赞同、存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 术前本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担任采血和贮血,经治医生担任输血进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本身输血包含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本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能由麻醉科医生担任施行。
第八条 亲朋合作献血由经治医生等对患者家族进行发动,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赞同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担任分合作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医治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生请求,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与拟定医治计划并担任施行,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生担任患者医治进程的监护。
第十条 关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选用本身输血、同型输血或合作型输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求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生请求,经主治医生核准,并经患儿家族或监护人签字赞同,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供给合适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生和输血科(血库)人员一起施行。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收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确认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请求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名字、性别、年纪、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确诊,收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请求单送交输血科(血库),两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 穿插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有必要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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