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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9: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调停裁定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停
第三章 裁定
第一节 裁定委员会和裁定员
第二节 请求和受理
第三节 裁定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判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及时处理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稳,拟定本法。
第二条 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调停和裁定,适用本法。
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包含:
(一)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乡村土地承揽合同发作的胶葛;
(二)因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转包、租借、交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作的胶葛;
(三)因回收、调整承揽地发作的胶葛;
(四)因承认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发作的胶葛;
(五)因损害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发作的胶葛;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作的胶葛,不属于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委员会的受理规模,能够经过行政复议或许诉讼等方法处理。
第三条 发作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的,当事人能够自行宽和,也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
第四条 当事人宽和、调停不成或许不肯宽和、调停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五条 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调停和裁定,应当揭露、公平、公平,便民高效,依据现实,契合法令,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调停和裁定作业的辅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支撑有关调停安排和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委员会依法开展作业。
第二章 调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的调停作业,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处理胶葛。
第八条 当事人请求乡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调停能够书面请求,也能够口头请求。口头请求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载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请求调停的胶葛事项、理由和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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