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既遂后的中止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2:03
一、理论界关于风险犯既遂间断问题的不合 在风险犯的施行阶段中能够建立违法间断,对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不会存在多大争议。详细地说内行为人刚刚着手施行风险犯时, 或许正在施行风险犯的施行行为的过程中只需主动间断风险犯的持续施行就能够建立风险犯的未施行终了的间断;内行为人将风险犯的施行行为施行终了但法定的风险状况没有发作时, 只需行为人主动采纳有用办法避免了法定风险状况的发作, 就能够建立风险犯的施行终了的间断。但关于在法定风险状况发作后行为人主动采纳必定办法免除风险状况然后避免了实害成果发作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建立违法间断,学者间就呈现了极大的不合。对此,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几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认为应当建立风险犯的既遂, 不能建立违法间断,即否定说。其理由是: (1) 违法间断是与违法既遂形状、未遂形状和准备形状彼此差异而又彼此独立存在的形状, 现已间断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彼此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彼此排挤的联系,不能一起并存。风险犯以法定的风险状况作为既遂标志, 风险状况一旦呈现行为便已构成既遂,不可能再建立间断。对上述尽管不建立间断但能够作为悔罪的情绪和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行为人在投进毒品今后风险状况呈现了, 可是行为人及时阻挠了风险成果的呈现, 没有构成损害社会的成果, 因是违法既遂今后的举动,不归于间断犯, 但能够作为悔罪的情节考虑。(2) 不契合违法间断的时刻特征。违法间断形状能够存在的时刻规模是: 从违法准备行为发作开端到构成违法既遂形状早年这段时刻内, 且违法又处于运动中而没有间断在准备形状或许未遂形状。有的学者认为:??其次,建议风险犯的违法间断能够发作在违法既遂之后, 使违法间断形状论所说明的违法间断的一致概念和特征遭到了损坏。最终,在实践中,对具有主动避免实害成果发作情节的风险犯,也完全能够从宽处分,因此不会影响罪刑相适应准则的遵循。”[1]360还有学者批评到: 首先应摒弃风险犯间断说。这种观念从根本上讲有悖于刑法点评的性质, 刑法对某种现实的点评是固定的;不能由于后续发作的现实改变了先行存在的现实,刑法对先行现实的本来点评也就要发作相应的改变。详细就风险犯既遂后, 行为人主动免除风险状况然后有用地避免了实害成果发作的行为而言, 已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的风险状况, 从刑法点评的视点看,就已构成了违法既遂;这今后行为人尽管经过采纳必定办法免除了风险状况, 但风险状况早年存在这一现实并不会由于行为人采纳了免除办法而归于无, 风险犯的既遂状况现已建立这一刑法点评, 也不会由于风险状况的消失而遭到任何影响。”[2] 第二种观念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对风险犯的间断,只能作为实害犯的间断处理。其理由是: 它将契合相应实害犯的三大条件: 从时刻上来看该间断犯发作在实害犯既遂之前; 从主动性上看该免除风险状况的行为是行为人主动性施行的; 从有用性上看它有用避免了损害成果的发作。阻挠了违法成果的呈现, 其显然是指避免实害成果的呈现, 但实害成果并非风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避免了这样的成果对风险犯建立何种形状不会发作任何影响。依照这种观念前文的案子中, 行为人在投毒今后风险状况就现已呈现, 那么就建立了违法既遂。后来行为人主动有用的避免了实害成果的呈现然后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呈现, 但这种严重后果发作与否与投进风险物品罪的风险犯没有任何联系, 而只会影响到该罪的实害犯的建立,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归于实害犯的违法间断。那么这种违法间断就决非发作在既遂之后而是发作在既遂之前, 也就是说不是风险犯既遂之前而是实害犯既遂之前。 早年面的剖析能够看出关于风险犯既遂是否建立间断不合是很大的, 乃至南辕北辙。笔者认为上面的理论都是站不住脚的, 都有值得商讨的当地。从我国刑法对间断的规则看, 风险犯在既遂之后是能够建立间断的, 并且是风险犯的既遂而不是实害犯的既遂, 下面笔者专门就此打开论说。